佩特事件双方分别致函足协 出场率成双方争议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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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3:14 东方体育日报 | |||||||||
为了进一步说明“佩特事件”的前因后果,争取足协方面的支持,申花俱乐部的特聘法律顾问本周初专门向中国足协发去律师函,特别强调按照实际合同标准计算,佩特上赛季的出场率为60.7%,俱乐部有权自动解约。而在此之前,佩特的代理律师也已向足协递交律师函,确认他的出场率为81%。据了解,一旦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也无法仲裁此事,那么将会把案件移交瑞士国际体育法庭进行最后裁决。
为了进一步说明“佩特事件”的前因后果,争取足协方面的支持,申花俱乐部的特聘法律顾问本周初专门向中国足协发去律师函,详细阐述了申花方面的“证据链”。特别强调按照实际合同标准计算,佩特上赛季的出场率为60.7%,俱乐部有权自动解约。申花律师函介绍:双方合同中对于有效出场的解释是首发出场或上场时间超过45分钟,按照这一标准,在去年28场联赛中佩特科维奇有效出场17次,最终出场率为60.1%,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70%。因此申花有权单方面解约。 事实上,在申花俱乐部刘律师递交律师函之前,佩特科维奇的代理律师也向足协专门发来传真,说明具体情况,还阐述了“为什么佩特的出场率为81%的理由”。而申花方面在律师函中对此也进行了详细的“反驳”。佩特方面认为,去年三个月的禁赛令是国际足联下达的,他不能上场是有客观原因的,所以这三个月不能算作缺席联赛。去年6月初,佩特才正式代表申花参加甲A联赛,而6月6日申花发给他第一笔工资,所以计算出场率应该从去年6月份开始。这样计算的话,佩特的出场率是81%。 申花律师函强调解释,按照合同文本要求,在三年合同时间内的每一个赛季都要达到70%的出场率,而每一个赛季的时间起止当然是以联赛赛程为准。最关键的证据是,在上赛季开始之前,因为国际转会证明已到,因此俱乐部为佩特办好了所有参赛证明,而在此之后,由于达伽玛俱乐部上告国际足联,佩特科维奇才被禁赛。在佩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国际足联在5月底对他解禁。申花方面强调,以上证据表明合同从联赛3月份已经正式生效,而造成佩特推迟三个月上场的原因完全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从3月初生效的事实。 佩特方面强调的另一焦点是,“按照合同规定,申花如果拿到前三名的名次并且佩特出场达到70%的话,佩特将获得几十万美元的巨额奖金,而在拿下冠军后申花如数付给了佩特这笔钱。而如果申花承认70%的量的话,就应该自动续签合同,申花单方面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而佩特的律师还表示,6月6日申花才发给佩特第一笔工资,所以计算出场率应该从去年6月份开始。申花方面对佩特收入的解释,用词相当谨慎。俱乐部在律师函中表示,俱乐部已经支付了佩特1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时间是从2003年3月到2004年2月,完全符合相关合同的要求,但并未透露具体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 足协相关人士在仔细审核双方材料之后,把双方矛盾的焦点归结为一个数字化问题:“2003年3月到5月是否为有效合同时间”。但是该人士也分析,佩特事件的复杂之处就在于“球员拿到了国际转会证明并因此办理了参赛手续后,又被国际足联禁赛,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如何仲裁?”作者:本报驻京记者顾晨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