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田联关于严格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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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2:55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0月21日上午,十运会组委会今天上午宣布:十运会女子马拉松比赛冠军、火车头选手孙英杰在10000米比赛之后的药检呈阳性,并经核实确定属实。孙英杰被取消万米银牌和5000米预赛成绩,不过由于孙英杰马拉松比赛后药检呈阴性,所以将被保留马拉松比赛冠军。 (孙英杰马拉松比赛视频回放) 以下是国际田联关于严格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孙英杰可能遭到国际田联
国际田联关于严格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规定 第三章 对滥用药物的检查 第 55 条 使用兴奋剂 1. 使用兴奋剂是违反国际田联规则的行为,应严格禁止。 2. 下列情况被视为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 (1)在运动员的身体组织或体液中存在某种禁用物质;或 (2)运动员使用或利用某种禁用技术;或 (3)运动员承认使用或利用了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技术(见规则第56条)。 3. 禁用物质包括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的表1中所列的物质。反兴奋剂委员会应定期对该表进行复审,并对其进行增补或修改。此类增补或修改必须得到国际田联理事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 确保违禁物质不进入自己的身体组织或体液是运动员的义务。应警告运动员,他们应对其体内存在的所有或任何物质负责。 5. 运动员可以事先向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特许后,方可使用国际田联规则中禁用的物质。只有在十分明显和急迫的医疗需要时,才能给予此类特许。此类申请程序的细节列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中。 6. “禁用物质”的含义应包括该种禁用物质的代谢物。 7. “禁用技术”的含义应包括: (1)血液回输。 (2)使用某种物质和方法以改变用于兴奋剂检查的样本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的表2中列出了一份比较完整但并非彻底的禁用技术名单(可见规则第60条2“处罚”)。 8. 承认违反本规则,既可以使用经过核实的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有关事实真相发生6年之后所作的承认声明不再被看作是违反规则。 9. 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医务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个反兴奋剂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向理事会和医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必要时应与之协商。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本规则专门规定的问题及与兴奋剂检查有关的所有问题向国际田联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至多由5人组成,他们应非正式的定期会面或协商。 10. 进行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和管理条例应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决定。这些条例应称为《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这些准则或任何对准则的修改提案都必须得到理事会的批准,并在批准3个月后生效。 11. 在检测过程中改变或部分改变《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并不影响发现样本中含有禁用物质或使用过禁用技术的有效性,除非这些程序上的改变确实引起了对该项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12. 国际田联或其会员协会可授权给会员协会、官方机构或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第三方收集检测样本。 第 56 条 其他方面的违规行为 1. 运动员未能或拒绝按照兴奋剂检测官的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将被视为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将按规则第60条中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情况应向国际田联和运动员所属会员协会报告。 2. 运动员只有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所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和安全措施未被遵守的情况下才有权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3. 任何帮助或唆使他人,或承认唆使或帮助他人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技术的人,均违反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则,应按规则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此人不是运动员,理事会可以在权限之内给予相应处罚。 4. 任何人不通过经认可的正规专业或商业途径,进行任何违禁物质的交易、贩运、分发或销售,同样也违反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将依据规则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57 条 赛外兴奋剂检查 1. 作为国际田联会员会籍的条件,各会员协会应将下列内容列入其章程: (1)要求会员协会进行赛外兴奋剂检查并且每年必须向国际田联呈交一份赛外检查报告的规定;和 (2)允许国际田联在其全国地区锦标赛或类似的运动会上进行兴奋剂检查的规定;和 (3)允许国际田联对会员协会下属的运动员进行赛外检查的规定。 2. 进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准则参照《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执行。 3. 除非运动员同意接受由会员协会和国际田联进行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否则将不允许其参加全国锦标赛,会员协会也不应给予其规则第12条4中规定的资格。 4.根据国际田联对相关会员协会的要求,运动员应向国际田联或会员协会提供现住址备案。除参与国际田联的比赛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地址变更如超过3天,运动员应立即通知国际田联或会员协会。在参加国际比赛时,运动员应向国际田联或会员协会报告可以联系的临时地址。运动员应按要求提供训练计划以便了解其规律性训练场所和时间。 如果运动员未能提供当前地址(包括任何临时地址)备案或按要求提供训练计划,或填报虚假信息,均被视为违反兴奋剂规则。 如果文件表明,检查人员在不同日期内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未能找到该运动员,则该文件可作为反兴奋剂委员会判定违反规定的证据。如果运动员根据规则向他所属的会员协会报告当前地址,临时地址或地址的变更,会员协会应立即向国际田联报告相关细节。 5.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检查样本或被认为是不愿接受兴奋剂检查,除非该运动员已退役,否则将不能取得恢复比赛的资格,直到他同意遵守规则第57条6的规定。 6. 除终身禁赛外,如被宣布在一定时期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希望在处罚期满后恢复参赛资格,则必须在停赛期间随时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如运动员的停赛期为2年或2年以上,则相关会员协会至少应对该运动员进行三次赛外检查,每次检查之间至少间隔4个月,而且必须将检测结果上报国际田联。此外,在停赛期即将结束之前,该运动员还必须接受一次全面禁用药物的检查(见规则第60条7)。 7. 赛外兴奋剂检查应只检查《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表1的第三部分中列举的各种物质。 8. 协助国际田联,必要时协助其他会员协会进行赛外检查是任何会员协会或其官员的责任。任何阻止、妨碍或其他阻碍实施此类兴奋剂检查的会员协会或其官员,均应按国际田联规则予以处罚。 第 58 条 兴奋剂检查的责任 1. 国际田联在下列比赛中负责兴奋剂检查: (1)世界锦标赛。 (2)世界杯赛。 (3)黄金联赛、大奖赛、Ⅱ级大奖赛。 (4)国际田联特许的比赛。 (5)由国际田联进行随机和/或指定检查的其他赛事,例如洲际锦标赛或运动会。 在上述比赛中,应有一位国际田联或洲际田联的代表在场。 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按照其他体育机构的规程进行兴奋剂检查除外),应由执行兴奋剂检查的会员协会或比赛所在地的会员协会负责该次比赛的兴奋剂检查。 3. 会员协会承担或执行检查时,应该根据当地条件尽可能地执行《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推荐的程序。 第 59 条 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则的处罚程序 1. 如发生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则的行为,按下列三个步骤进行处罚: (1)暂停比赛资格; (2)召开听证会; (3)取消比赛资格。 2. 应从国际田联或相关地区协会或会员协会报告有证据表明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之日起,暂停其比赛资格。根据规则第58条1,由国际田联负责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应由国际田联实施停赛处罚;由地区或会员协会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应由该运动员所属的会员协会实施停赛处罚。如果国际田联认为会员协会未能合理地实施停赛处罚,则国际田联可以自行实施处罚。 3. 裁决之前, 运动员有权要求在国家协会的有关仲裁机构举行听证会。在通知该运动员已被怀疑使用兴奋剂的同时,还应通知其有权举行听证会。如该运动员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能交回听证申请书,则将视为放弃申诉。 4. 如运动员被查出违反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在听证会后得到确认,或该运动员放弃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则应宣布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如果在由国际田联负责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现问题,则由国际田联宣布处罚决定,除此之外,由会员协会处罚。如国际田联认为会员协会未能执行适当的处罚,则可自行宣布。此外,如果发现运动员在赛内检查中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则应取消该运动员的该次比赛资格,并对比赛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运动员的禁赛期应从其被暂停比赛资格之日计算,且该运动员在提取检查样本之日起所取得的成绩也宣告作废。 注:如果兴奋剂检查由国际田联负责执行(见规则第58条1),则该运动员是否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则的决定应由会员协会作出。在收到会员协会的报告后,国际田联应按规则第60条2宣布运动员一定期限的停赛处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由会员协会宣布对该运动员的停赛处罚。 如果会员协会在举行听证会后恢复运动员比赛资格,则应由理事会指定的工作组根据规则第21条7将此案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理事会将根据运动仲裁法庭的裁决结果决定是否对运动员实施停赛。 5. 如果会员协会根据规则第21条1授权某个组织、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无论是否在会员协会国内)负责举行听证会,或由于其他原因,由会员协会之外的组织、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椐据规则第59条3为运动员举行了听证会,根据规则第21条3(1)和(2),该组织、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被视为该会员协会的裁决。 6.如果依据规则第59条3举行听证会,会员协会除提出符合逻辑的疑问之外,还应有责任提供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的证明。 7. 执行处罚程序的详细条例可见《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执行的程序还可参见规则第21条。 第 60 条 处罚 1. 根据本规则,下列情况应被视为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见规则第55条2): (1)检查结果表明在运动员身体的组织或体液中存在禁用物质; (2)使用或利用禁用技术; (3)承认曾经使用或利用,或曾经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技术; (4)运动员不履行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见规则第56条1); (5)运动员不履行或拒绝提供血样; (6)帮助或唆使他人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技术,或承认曾经帮助和唆使他人使用(见规则第56条3); (7)交易、贩运、分发或销售违禁物质。 2. 如运动员违反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定,他将在下列期限内失去比赛资格: (1)违反规则第60条1(1)或(3)中的规定,使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表1的第一部分所列物质,或违反第60条1中其他任何条款: a.第一次违反,从决定其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的听证会举行之日起,至少停赛两年,如果在宣布处罚结果之前运动员处于停赛状态,则应从仲裁机构宣布的停赛期限中减去已实际停赛的时间。 b.第二次违反,终身禁赛。 (2)违反规则第60条1(1)或(3)的规定,使用了《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表1第二部分所列物质: a.第一次违反,应给予公开警告,并取消其参加采集检查样品的该次比赛的资格; b.第二次违反,从决定其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的听证会举行之日起,至少停赛两年,如果在宣布处罚结果之前运动员处于停赛状态,则应从仲裁机构宣布的停赛期限中减去已实际停赛的时间。 c.第三次违反,终身禁赛。 注:违反规则第62条2的有关条款被视为第一次违反。 (3)违反了规则第60条1(3),涉及到《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表1中所列任何物质,终身禁赛。 3.运动员的身体组织或体液中发现《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表1中第1和第2部分所列的违禁物质,主要按表1中第1部分的物质处理。 4.如发现运动员违反规则第57条4的有关规定,,将按以下期限处罚: (1)第一次违反---公开警告。 (2)第二次违反---至少停赛3个月。 (3)第三次违反---从决定其再次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的听证会举行之日起,至少停赛两年。 5.如运动员被宣布禁赛,则无权接受被查出服用兴奋剂的比赛或在以后的田径比赛中依靠出场或比赛成绩而获得的奖励。国际田联或组织比赛的会员协会应确保在与比赛承办者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上述内容的条款。 6. 如运动员违反规则第60条1(3)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国际田联和所属会员协会从运动员承认使用禁用物质之日起,不再承认其创造的成绩和获得的名次。 7. 运动员的处罚期满,如其遵守了规则第57条6中的规定,该运动员将自动恢复参赛资格,无须运动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国家协会申请。 8. 如果对禁赛期内的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结果(见规则第57条6)呈阳性,该运动员即构成另一次兴奋剂违规,将受到相应的进一步处罚。 9. 在特殊情况下,运动员在国际田联停赛处罚期满之前,可以向理事会申请恢复其参赛资格。 如运动员在会员协会进行兴奋剂调查的过程中给予实质性的帮助,理事会通常视之为特殊情况。同时,由国际田联或会员协会对该运动员进行3次兴奋剂检查,检查结果呈阴性,且每次检查间隔至少一个月,方可成为特殊情况的决定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真正的特殊情况,才能缩短处罚期限。缩短处罚期限的程序细节和申请的标准可见《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 第 61 条 承认 1. 在通常情况下,会员协会应在两周内将兴奋剂检查中出现的所有阳性结果通报国际田联秘书长。这些结果应在下次国际田联理事会上进行研究,理事会应代表全体会员协会确认所获得的阳性结果。由会员协会执行的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对于所有会员协会均为最终结果,且具有约束力。所有会员协会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2. 对于国际田联执行的兴奋剂检查,各会员协会均应承认检查的结果,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证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3. 国际田联之外的运动组织或其下属会员以不同于国际田联的规则和程序执行的兴奋剂检查,如果检查程序合理,且该组织的兴奋剂检查规定为运动员提供充分保护,则理事会可代表国际田联所有会员协会承认其兴奋剂检查的结果。 4.如果拟将国际田联之外的运动组织或其下属会员以不同于国际田联的规则和程序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提交理事会确认,则当事运动员应在理事会召开前一个月收到书面通知。如运动员希望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澄清,则应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7天将书面材料送交秘书长。 5. 如运动员认为有必要,他有权出席有关的理事会会议并作出陈述。 6. 如果理事会决定对国际田联之外的其他运动组织执行的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予以承认,则当事运动员将被视为违反了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并给予其同样的处罚。所有会员协会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新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