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慈鑫
广州中院近日一审宣判著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的销售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赔偿广东鞋企老板周某伦9800万元,因为新百伦公司侵犯了周某伦享有的“新百伦”商标权。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舆论的关注,以中国公众的认知度而言,“新百伦”无疑是“NEW BALANCE”这个美国著名运动品牌的中文名,绝少有人知道“新百伦”商标的真正拥有者是广东的一位鞋企老板。
中国体育用品企业“傍大牌”的创业和发展模式不在少数,但可能让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周某伦起诉新百伦公司的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新百伦公司向周某伦支付9800万元的天价赔偿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宏给出了专业的解释,“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注册制,即谁先注册,谁享有商标的拥有权。但在美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使用制,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谁获得商标的拥有权。”
抢注国外知名品牌中文商标的情况在国内屡见不鲜,不过,周某伦申请“新百伦”商标并不属于抢注。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中院查明,2004年4月,广州商人周某伦通过转让获得了一个叫“百伦”的服装、鞋帽类商标。周某伦称,后来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他又设计了一个叫“新百伦”的商标,并于2004年6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新商标注册过程中,美国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在中国的代理生产商“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2007年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
该公司认为,周某伦的“新百伦”商标抄袭、模仿了NEW BALANCE,要求工商总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2011年7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裁定,认为该公司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周某伦申请的“新百伦”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
这说明,新百伦公司在明知“新百伦”商标已经被他人合法注册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该商标。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徐瑄认为,此案的商标混淆与传统商标法所指的混淆恰恰相反,属于反向混淆,一般发生于原告注册商标比被告的商标知名度低时。这种反向混淆会显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标建立商业声誉和开拓市场的目的,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力被扭曲或遮蔽。如果不制止,就会使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毫无顾忌,从而发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竞争后果。
因此,法院裁定新百伦公司一审败诉。
不过,在中国体育用品行业,“土品牌”傍“洋品牌”的情况却是司空见惯,因此引发的案件也不少。最著名的案件当属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不过,阿迪达斯最终花重金买下了阿迪王的商标,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前景也不被业界看好。“这些案件无论结果怎样,对中国的体育品牌都是一个提醒。”体育营销专家、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庆向记者表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需要从‘中国制造’提升到‘中国创造’。虽然‘傍大牌’对企业创建初期的业务发展有利,但相关案件的发生也说明,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品牌的建立、维护和提升都是一项必可不少的工作,‘傍大牌’迟早会带来麻烦。”
本报北京5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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