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发放内幕:暗箱操作致分配不公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15:01  四川在线

  10月27日,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举报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奖金一事,终于有了来自纪检部门的正式说法。当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一位匿名负责人通过接受新华社一位未署名记者采访的方式,证实“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这位匿名负责人完整的表述是:“经监察局协调,游泳中心组织人员就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其间翻阅了有关财务资料,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也即是说,在今年1月接到于芬具名举报之后,在体育总局监察局“协调”之下,由被举报对象周继红所在的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了“内部核查”。然而,这一内部核查结果虽然证实了周继红个人没有侵占于芬奖金,但按照于芬3月14日在其博客上的说法,她那笔应从“国家队”所得而未得到的“数百万”奖金却没有被证实。

  是于芬在撒谎,“数百万”这个约数是她编造的?还是这“数百万”另有下落?核查结果没有提及。值得注意的还有,18笔奖金中,“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这5人是否都受到于芬的授权?最后的钱是否由代领人转交给了于芬?核查结果同样没有提及。

  今年是奥运年,自3月举报一事被广泛报道,至奥运结束两个月后风波再起,半年时间里,舆论的关注点,大多集中于周继红和于芬这两位跳水金牌教练之间的个人恩怨上。

  然而,这一事件如尚有作为重大公共事件的价值,正在于可以一斑而窥全豹,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制度与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和漏洞,进而为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贡献历史性的力量。

  利益空间

  好在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及时刊登了于芬对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应,公众得以进一步跟踪此事进展。

  于芬说,4月她确实与纪检部门进行了会面,“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当即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我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做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于芬所言情况是否属实,一旦对簿公堂会有司法部门来做出认定。但“5人代领”却也被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所认可。那么,教练员奖金分配及发放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其中是否存在舞弊的缝隙?

  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匿名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谈到了国家跳水队的奖金分配方案:“据了解,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由原国家体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此前一年,《奥运争光计划(1994~2000)》由国家体委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要对有突出贡献人士予以重奖。实行12年后,《奖励办法》目前仍是我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的国家指导原则文件。

  该《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名次和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成绩,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报国家体委审批。国家体委将奖金总额拨发给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并无漏洞,但一旦出现监管缺位,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便会出现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缝隙,因为内部财务操作,并不缺乏具体的舞弊手段。而于芬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正在于监管是否到位,于芬曾说,“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从马家军事件、王德显事件,一直到于芬事件,为什么比赛奖金一直是体育界内部矛盾爆发的核心问题?因为利益巨大。

  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我国中央政府发放给金牌得主奖金额度为20万,国家拨款的奥运奖金总额达到3133万元人民币,各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累积则远超于此。及至北京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为35万,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主教练与其负责训练的运动员所得奖金一样,那么北京奥运单项金牌选手的主教练同样得到3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员的政府奖励,数目巨大。

  这些奖金,原本都是纳税人的钱。另据今年的新规定,北京奥运会的奖金将免缴个人所得税。

  “能在奥运会拿冠军拿名次的毕竟是少数,比起全运会来,奖金问题简单得多。”一位投身体育界40余年的老教练对记者说。他认为,北京奥运会结束不久,此时及之后一段时间,都是国内竞技体育系统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时刻,这是奥运会的周期律。

  奖金是一个方面,由成绩而来的人事及权力调整亦在预料之中。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时任副总教练的于芬便随着队伍解散离开国家队而组建了清华跳水队,此举被于芬称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后抗争的伏笔。

  而随着北京奥运周期结束,明年在济南召开的十一届全运会带来的,将是更大范围的利益调整。因为奥运会更多涉及体育总局内部,而全运会则涉及每个地方省市体育系统官员的切身利益。“十运会赛场丑闻不断,就是这个原因,十一运会不会重蹈覆辙?”

  分配模式

  按于芬说法,悉尼奥运会后,湖北省政府奖励本省籍奥运运动员,金牌30万,银牌20万,作为获1金1银的伏明霞的教练,于芬应得到50万,但这笔款项她并没有拿到,而是由湖北省体育局交给国家跳水队之后不知下落。

  于芬这笔奥运奖金,依据的是湖北省相关的体育奖金规定。在《奖励办法》公布之后,各地方省市也依照此办法制定了省市一级的奖励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相关奖励人的奖金标准。

  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便早早发布了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北京奥运会奖励办法。在这份文件中,运动员部分,金牌得主50万,银牌30万,铜牌20万,第四名13万,及至第八名4万。教练员部分的规定则是,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此外,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各类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也有奖励。

  据报道,全国各大省市政府对北京奥运的金牌奖励一般都定在50万左右,远超国家体育总局的金牌奖金35万。然而,地方政府的奥运奖励看着金额高,但因每个省都没有几个奥运会奖牌选手,所以总额并不多,一些省最后连一块奥运会奖牌都拿不到。然而上述老教练介绍说,“但全运会就不一样了,特别是一些体育强省。”

  2005年10月召开的十运会上,广东省共获得金牌45.5枚,银牌42.5枚,铜牌36.5枚,总计奖牌124.5块(计入雅典奥运会广东运动员获得的9金4银2铜),金牌榜和奖牌榜都排第二,和位列第一的江苏,位列第四的山东一样,既是经济强省,同时又是体育大省。

  记者查阅了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673号文批复,广东省体育局制定的“广东省参加第十届全运会代表团奖金奖励实施办法”,这份办法非常细致地规定了各类奖励对象,金额及标准。

  广东省代表团获得的124.5块奖牌中,单项金牌按照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奖金20万,银牌8万,铜牌4万。这样,所有前三名运动员的奖金额度至少1396万。

  而“直接培训运动员出成绩的主教练,时间满两年以上的,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如果主教练取中间数,都按80%计发,那么金银铜牌得主的教练员的奖金,至少又有1117万。

  除去主教练奖金外,还有副教练。“副教练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分别按主教练奖金的50%~70%发放。”按每个主教练都配备有一个副教练算,同样取中间数60%,这笔款项有670万。

  如上,仅广东省10运会金银铜牌得主及其教练的奖金便有约3183万。而获得四至八名(三大球四至十二名),按获得的分数(第四名计9分,依次递减,第八名5分)每分2500元计发奖金,其教练亦有相应数额的奖金,虽然单笔数目不多,但涉及人数众多。

  于芬周继红上演现实版《画皮》 她们究竟谁在说谎

  于芬走投无路的表白 争端无法解决不排除出国执教

  各项目奖金如何分:射击教练拿一半 跆拳道有2次分配

  谢杏芳启蒙教练:奥运得奖金1万5 劳动价值毫无体现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相关专题:于芬PK周继红专题 

更多关于 于芬 周继红 的新闻

    ·改革30年30城市变与迁 ·新浪《对话城市》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