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记者:程阳(微博)您好。之前我们对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彩票(微博)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无论从法律精神,还是从专业视角,条例的许多条款都需要进行细化。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国务院条例的细化,可能就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你认为实施细则制定要遵从那些原则?主要需关注那些要点?
程阳:我认为,制定实施细则首先是要避免先入为主的不当思维。许多业内人士总认为条例“说的还是那些事儿,以前怎么办还是怎么办就行了”,这就缺少了法律的精神。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任何之前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前怎么办的事儿,现在很可能就不能那么办了!《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必须跨过这些坎儿!例如打击非法彩票问题。
记者:条例第五条明确,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这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吗?条例细则,究竟要跨过哪几道坎儿?
程阳:条例细则,要跨过的坎儿,分为两类:第一是法律上的坎儿,第二是彩票专业上的坎儿。先说说法律上的五道坎儿。
第一道坎儿,就是打击非法彩票的责任归属。之前,国务院各部委对于打击赌博犯罪和非法彩票问题,联合下发过一系列文件、还有些具体的做法,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也有参与。但是现在条例明确了这是公安和工商部门分内的事儿,并未对财政、民政、体育部门提出什么要求,充分体现了各司其责的基本法律精神。其实,这是显而易见的,打击盗车你总不能叫汽车制造厂或被盗车主出“打击盗车专项经费”。况且,法理上所谓的“非法彩票”犯罪,之前一般都是按赌博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跟彩票没有什么关系。至于市场的影响是另一个问题,你总不能说可乐市场份额,对果汁饮料市场份额有影响,就说“可乐”就是“果汁”!顺带一个问题也说说,就是实施细则作为“部门规章”应尊重法律,彩票市场是市场就应尊重市场,不应出现“麦当劳不得拒绝经营肯德基”,“丰田汽车专营店不得拒绝经营大众汽车”之类的东西。
第二道坎儿,就是彩票机构对外商务活动的依照法律问题。建议条例第十三条,细化为“适合政府采购法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不适合政府采购法的,按招标投标法执行;其它的按合同法执行。”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在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列表中的设备或服务,例如彩票机构的汽车、办公用品等;招标投标法适用性更广一些,例如彩票机构投注机、彩票纸等,法律赋予了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一些临时性的服务、项目,或者由于技术性质、市场情况,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要求的三家以上投标人的,可以按合同法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执行,例如彩票系统通信运营商的合作。
第三道坎儿,是兑奖期限“60个自然日”的问题。建议第二十五条,细化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兑奖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这样,这样彩票机构和系统开发商,目前有违法操作之嫌的顺延天数的做法才能在7月1日前改正。细则还要注意的是,不但有按期限兑付奖金的问题,由于彩票业务需要,例如多期投注,可能还会有“退投注款期限”的问题,因此细则措辞更需谨慎。
第四道坎儿,是未成年人问题。我们已经讲过,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不一样的,建议细则明确“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有了这个年龄界定,还不能自相矛盾,例如兑奖的时候,刚满18周岁而彩票是一个多月前买的,如何处理?如果是其本人买的,或是代别人兑奖的,具体该如何执行?还有就是年龄甄别问题,其实香港马会“凡未满十八岁或身穿校服者均不准进入马会投注地点,本会有权要求进入此处人士出示证件,以证实其年龄”,十分人性化、可操作性也强,可以借鉴。关于什么机构或个人有权要求查看居民身份证件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可以明确的,如果细则没有明确,今后执行起来纠纷就不可避免。
第五道坎儿,是彩票销售款的定性问题。没有具体市场实践的业内人士往往容易忽视,其实这些年来,彩票销售款纠纷不胜枚举,彩票销售人员“占用、拿走”彩票销售款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彩票销售款的性质,是公款,或是投注站老板的钱,法律定性、处理结果天壤之别,关系到是民事纠纷或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细则有“彩票销售款是公款”之类的明确,条例和细则不是法律,不能界定犯罪,但是完善的条款,可以为法律的执行提供定性的依据。这道坎儿,很重要!
记者:前面这五道坎儿,都是法律上的坎儿。在彩票业务上,又要跨过哪几道坎儿?
程阳:彩票业务上应该细化的更多,相信彩票监管和管理机构、彩票业内人士都会有全面的研讨。篇幅所限,我们不妨也谈谈五道业务上的坎儿,权当抛砖引玉、供业内参考。
第六道坎儿,是彩票管理体制与管理权限问题。结合条例对彩票管理体制的界定,有几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市场监管和市场管理问题,其实就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既然是“裁判员”,就不能参与具体的市场管理,就像足球裁判那样,万一不小心足球飞到自己身上,还应主动躲避,不要影响比赛,这需要在细则中充分体现。我们再次声明,《彩票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所有以往、现行和今后的彩票相关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文件,依照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现在条例第六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也就是说,之前各省市的彩票管理体系依存的政策基础变化了,省级民政、体育部门决定本省级区域彩票销售机构的管理体系,原来地方政府文件之类的“规章”,在条例这样的上位法“行政法规”面前就要“让路”。同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赋予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紧急叫停某种彩票的销售权力,并没有授予各地方政府这样的权力,依此一些地方政府就不能像从前那样,直接干预彩票市场的运行。
第七道坎儿,是彩票加奖和市场不当竞争问题。在业内一些人看来,似乎“加奖”就是“市场竞争”的同义词,这样的看法既偏离彩票政策、也不符合彩票市场实际,更违背基本的彩票理论,是十分偏颇的。首先,为了抵御彩票市场风险、维护国家利益,采取一定份额的奖金预留政策是必须的,既然是“预留”说白了就是“暂扣”了本应属于投注者的资金,当资金累计到一定程度抵御风险系数过大时,以“加奖”的方式返还投注者,是基本的道义;其次,彩票市场和任何其它市场一样,又其自身的市场规律,其中“波浪起伏对市场的催化作用”不可轻视,作为具体例子,一个四平八稳的65%的返奖率、无预留方案,与一个55%的返奖率、其中5%预留方案相比,一定是后者市场更加活跃,从某种角度来说与其增加返奖率、不如增加预留,这是中国彩票市场多年实践所明示的;其三,是彩票理论问题,或者是彩票理论服务于市场的问题,当前市场上的一些小盘彩票游戏,为了减少预留,在既定的返奖比例内,把奖金级别设计成类似19元、24元等十分不人性化的东西,根本不体惜彩票销售人员每天求爷爷告奶奶找零的大烦恼,其实这还是很多投注站慢慢演变出来的“手写票”,进而衍生为“私彩”的重要原因,其实解决这个隐痛的方法很接单——5元、10元整额设奖,多余部分进入调节基金以加奖的方式返还市场。此类皆大欢喜,利国利民的事情,应该提倡才是!说起不当竞争,细则倒是要明确“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问题”。
第八道坎儿,是彩票术语规范问题。中国彩票这么多年了,连一套规范的“行话”都没有,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建议这次细则能够做个表率,把一些基本的“提法”规范一下。特别是条例第七条起,反复提到的“彩票票种”问题,其实各国家、地区那么多现成的规范,我们可以借鉴的。其实全球彩票行业,彩票一般的表述为依次为:“彩票票种”指的是彩票类型,乐透型、数字型、刮开型、视频等等;“游戏游戏”是某种彩票类型下,具体的游戏组合方式,例如“双色球”、“超级大乐透”都是乐透彩票游戏;“玩法”是某种彩票游戏中的游戏方法,例如“排列三”游戏里面的“直选”、“组选”玩法;“投注方式”是某种游戏玩法下的购买方式,例如“单式、复式、胆拖”等。还要明确“销售方式”或“销售渠道”,是投注站销售,还是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等。所有这些,业务性很强、市场影响很大,但是多年来,从彩票机构到媒体,表述都凌乱不堪,实在需要细化。
第九道坎儿,是彩票是否记名和挂失问题。以专业的视角,世界各地“彩票不记名、不挂失”是常态,欧美多国彩票规则中,都有类似声明,“彩票机构只对彩票持有人负责、彩票本身是彩票所有权的最直接证据,持有人无需出具其它证据”[参考:我们从 Euromillions学到什么?]。近年国内发生了多起,由司法机构而不是由彩票机构“兑奖”的案例,案例中无一例外地要求已经持有“彩票”这个最直接证据的人,再证明自己的“证据”是自己的,引起了业内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广泛好奇和不解。事实上条例第四条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很大程度上“不记名”是重要象征,如果每注彩票上有了个人的信息,公平性将大打折扣。另外,条例多次提及的“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也涉及公众知情权和中奖者隐私权的权利平衡问题,细则应确定具体什么信息公众有知情权。
第十道坎儿,是条例第三十一条“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问题。今后类似“返奖奖金不低于50%”之类的说法,就要不能提了,或者要改成“理论返奖奖金不低于50%”类似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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