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云南5月6日讯(特约记者刘德安 通讯员王翠云 冯琳)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财政所会计兼出纳李梅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多万元,贪污公款113万元,近日(4月20日)被普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去年下半年,江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案线索而立案侦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调查取证查明:在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梅芬利用担任江城县勐烈镇财政所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之便,采取私填现金支票和转账的手段,从勐烈镇财政所所属的预算内零余额账户、预算外零余额账户、地方义务教育专户、中央义务教育专户、扶贫资金专户、特设专户、退耕还林账户上,共计挪用公款1093971.25元,用于个人赌博和买彩票等,至案发时不能归还,在案发后仅退赃11.7万元,使国有资金造成巨大损失。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梅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农户大树茶补助的名义,私开转账支票,将勐烈镇特设专户的公款113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其情人的私人账户,然后提现携款潜逃。
该案侦查终结后,由于案情重大,江城县检察院将该案报请普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提起公诉后,普洱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梅芬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梅芬在贪污了113万元公款潜逃后,又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对其犯贪污罪减轻处罚。据此,普洱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梅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总和刑期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二、扣押的赃款124.7万元,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赃款976971.2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梅芬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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