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青岛4月11日体育专电(记者张旭东)广州恒大[微博]11日下午官方宣布刘健成功注册,当晚即可登场。青岛中能[微博]俱乐部11日晚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中国足协仲裁委突然下达裁决”,表示“非常震惊和遗憾”,强调与刘健合同真实性毋庸置疑,合同首页可能被刘健替换。
青岛中能俱乐部表示,俱乐部并未收到足协仲裁结果的正式通知,这则消息是“通过有关媒体得知”。俱乐部10日向足协仲裁委递交了《补充鉴定申请》,要求对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仲裁委收下了申请。根据《中国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终止,但仲裁委收下申请却不鉴定直接作出裁决,明显违背程序。
青岛中能俱乐部新闻发言人黄建说,2013年10月28日俱乐部与刘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真实有效,刘健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
“虽然司法鉴定认为该合同第一页刘健签字与后四页刘健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第一页为替换页,对此鉴定报告我们认为在仲裁委接收检材时,并未安排其他第三方人员或机构采取严谨措施当场封存合同,也未告知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上述检材合同直至3月6日才被送交鉴定机构,在长达9天的时间里甚至到现在,对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检材的保存与管理情况以及样本的选定情况,我俱乐部对此一无所知,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黄建说。
青岛中能俱乐部表示,即使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的真实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一、按照《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的“刘健”的签字双方是一致的。但最后一页上签订时间是“2013年10月28日”,既然双方签字无疑,说明双方确实在2013年10月28日签订过《工作合同》的后四页。
青岛中能俱乐部认为,双方既然已有2012年1月签订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签订合同,该合同工作期限应当长于2012年1月工作合同期限。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转会有关规定,球员合同期限一般3-5年,最短不低于1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应当至少到2014年赛季结束。
“显然即使采信该鉴定意见,2014赛季开始时,刘健也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进行转会。”黄建说。
青岛中能俱乐部提出,刘健应当提交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从《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是真实存在的,中能俱乐部已经提交了两份合同,但鉴定意见认为第一页被替换,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应提交该《工作合同》,证明双方真实的工作期限,否则应当推定中能俱乐部提交的工作合同是真实的。
此外,青岛中能俱乐部表示,从刘健多次对外声明以及多次要求买断合同,也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存在。在2013赛季结束后,刘健多次提出买断合同,其中在2014年1月1日还与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微博]协商买断合同事宜。而在庭审过程中,刘健也多次提出补偿。“如果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不存在,刘健有必要提出买断合同和补偿吗?显然该合同是真实存在的。”黄建说。
青岛中能俱乐部认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第一页存在替换可能。首先,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刘健存在合同替换的可能。2013年10月25日,刘健将打印好的工作合同以与父母协商为名带回家,后于2013年10月28日将签好名的《工作合同》交回俱乐部,中间间隔长达2天半,刘健存在替换的可能。
青岛中能俱乐部认为,从利益最大方面讲,刘健可能替换合同。根据2013年10月《工作合同》的约定,2014赛季报酬提高到430万元,涨幅高达165%;2015年至2017年年薪高达500万元。刘健替换后,对该合同的认可度完全可进可退,如找不到更好的下家,就认可这份合同享受高薪;如找到下家,就不认可这份合同,尽可能地实现利益最大化。
黄建表示,无论从合同签订过程中、队员和工作人员的反映以及利益方面分析,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是真实存在的,第一页的被替换与刘健存在关系。而仲裁庭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贸然下判,显然非常草率,对中能、对青岛足球以及急切盼望知道真相的广大球迷非常不公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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