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外商投资球场禁令"曲线"化解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10:08 《高球先生》
《指导目录》的颁布,将使得外商投资建设经营中国境内的高尔夫球场遭到阻击,但外资岂肯如此善罢甘休,“曲线”模式的投资势必出现。 禁止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以第57号令的形式颁布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简称“《指导目录》”),修订、更新了许多产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引人注目的是,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和经营终于明文列入禁止类的行业(参见《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第9项),这意味着,从该《指导目录》正式生效的12月1日开始,外商不能以独资、合作、合资经营的方式投资经营中国大陆境内的高尔夫球场,而此前已经投资经营的外资高尔夫球场将不受限制。 实际上,政府对外资进入高尔夫球场的投资经营早已经有明文的限制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2004年1月10日)。然而,此规定仅仅是文件,属于指导意见,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终于,面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价位、环境保护、金融环境等严峻形势,监管部门终于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表明了政府对外商投资经营高尔夫球场的的态度。与此同时,对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政策也从允许类变更为限制类,并且外商投资投资房地产中介和经纪行业亦受到同样的限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高尔夫行业愈发关注。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其丰厚的利润和巨大的产业价值正吸引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这其中,外资更是不遑落后。但是,《指导目录》的颁布,将使得外商投资建设经营中国境内的高尔夫球场遭到狙击。逐利的资本遇上了政策的藩篱。 外商的“曲线”模式投资 面对禁令,难道外资就有可能如此善罢甘休,退出群雄逐鹿的高尔夫市场、拱手让出这一块巨大的蛋糕?联想起中国电信业对外资开放前,面对外资投资电信行业的铜墙铁壁,外资都能灵活利用的当时的外资政策,设计出“中中外”模式①,硬是从壁垒森严的中国电信市场获取巨大利润。有此成功范例,在严格的禁令面前,外资会像水一样灵活渗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最终利用当下的外资产业政策,“曲线”进入高尔夫球场的投资、建设、经营。 从笔者的实践经历看,这类“曲线”模式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是所谓的“新浪模式”。即根据高尔夫球场建设、投资、经营的各种环节,将业务逐步分包、外包给外资控股经营的公司进行经营,最终围绕高尔夫球场为中心的各种经营利润和投资将回流到外资公司。 二是利用代理人模式,由外资股东指定代理人模式持有高尔夫球场的股份,设计一系列的代理协议、质押协议、指定转让的协议等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管理、经营。 三是收购整合目前现存的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利用他们作为运营平台投资建设和经营新的高尔夫球场,因此,《指导目录》生效后业内是否出现高尔夫球场的并购浪潮,值得乐观估计。 四是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政策,这当中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的信托工具令人引起无数的遐想。令人惊讶的是,《指导目录》已经放开了先前外资对信托业的禁令——外资可以投资信托公司了,这难道是一个巧合么? 西谚云:需要是发明之母。只要外资需要投资经营高尔夫球球场,灵活的创造、运用各种法律工具至是情理之中。他们也明白,既然这是法律,总会有修改的时候,那么只要很好地布局,一俟法令修改、政策变更,他们仍然能够卷土重来。前述几种投资方式只不过是深入“敌后根据地”,伺机埋伏而已,而且在实践当中,他们会和各种专业人士设计各种巧妙的方法,突破各种禁令,实质分享高尔夫球场的经营收益。 这真应了一句古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刚起步的联通为迅速筹集网络建设资金,采取了特殊的融资方式,即由联通股东单位所属的一家中方企业与境外公司设立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后者再与中国联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执行期通常为15年;合资(合作)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在一定区域内联合投资通信网络,建成后由联通公司经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现金流。后来被外界称之为“中中外”的融资方式。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