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高球说法之七:入会的法律问题 书面合同至关重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10:26  新浪体育
高球说法之七:入会的法律问题书面合同至关重要
(点击进入高尔夫法律专栏)

    文/唐志峰

  [案情]

  2003年5月12日,钱先生与某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签定了入会申请书。签约后,钱先生分3次交清6.8万元入会费。该俱乐部会员章程中规定,俱乐部于2002年底兴建高尔夫球场;2003年12月,9洞开打;2004年12月30日前,18洞开打。若未能如期完工,俱乐部无条件按入会费价格加20%购回。

  由于建

高尔夫球场的相关手续一直未通过审批,球场未能按期建成。去年8月,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入会费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万元。而被告方同意解除入会申请书,却只愿意以其开发的房产折抵入会费,并认为2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专家解答]

  加入高尔夫俱乐部,成为俱乐部会会员,是大多数高尔夫爱好者所向往的一件事情,而要想成为俱乐部会员,入会是第一关。

  世界各国高尔夫俱乐部林林总总,因各国文化背景、政治形态,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同,入会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内涵也是大不相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入会意味着你成为俱乐部的股东/“老板”之一,享有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和专用权,如日本;而别的地方则不尽然。

  在我国,所谓的入会,是指高尔夫爱好者有意加入某俱乐部,且高尔夫俱乐部有意吸纳其成为会员,为其提供高尔夫娱乐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双方就此达成高尔夫服务合同关系。其中:高尔夫俱乐部是服务方,会员是被服务方。高尔夫俱乐部的财产归俱乐部所有,会员对俱乐部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及专用权,只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

  此期案例中反映的就是我国常见的一种入会过程,通常先是由准会员填写入会申请,从法律上讲就是提出要约,高尔夫俱乐部审核其申请后同意吸纳该会员,从法律上讲就是对准会员提出的要约的承诺。之后双方另行签订“入会合约书”,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实践中入会的过程有简有繁,形式多样化。如有的俱乐部无需准会员书面申请即可直接与准会员签订服务合同(即“入会合约书”),有的俱乐部在会员申请后没有与会员签订书面合同,但以发放会员证的形式确认其会员身份。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双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基本要素,即可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合同约定如不够具体明确的话,容易引起争议。实践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很多俱乐部与会员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入会合约书,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不但很难意见一致,即使诉诸法律,也会给法官或仲裁员留下难题。因此,无论是俱乐部还是会员,都应认真考虑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务必在入会时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合同的另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将俱乐部会章(或称会员章程)视为合同,适用于全部会员,这有点类似于

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集体合同。这种作法能否成立,主要看入会时双方有无明确约定。如果俱乐部与会员在入会时同意将会章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也不失为一种便利的做法。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确立的合同,只要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必须遵守,非经双方一致变更或解除,任何合法约定都应遵照执行。案例中俱乐部要求以房抵债的作法超乎了原来的约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是一项重要的约定,它起到惩罚违约、补偿守约方的作用,兼具补偿与赔偿的双重作用,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与比例,只要不超出当事人的“预期”,都应认为有效。所谓的预期,应结合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及目的判断(篇幅有限,恕不展开论述),案例中约定的20%比例,属于合理范围,双方应遵守。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0,70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