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6日体育专电(记者公兵)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日前就苏小春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一案进行了裁决,结果如下: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足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苏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及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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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委员会落款为2月25日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九款中“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足管中心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工作安排要求,拟实现本单位由事业单位向社团常设办事机构转变,在其完成转变,撤销该单位事业编制之前,开展对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的前期工作,并采取协商、自愿选择等方式,欲实现平稳过渡的诸多行为,并无不妥。但因足管中心于庭审中未能提供该单位已被撤销的相关证据,故其解除合同、停发工资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对苏小春提出的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主张本委予以支持。因足管中心停发苏小春工资及福利,且未能在二次庭审中对苏小春提供的工资台账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故针对苏小春提出的补发2015年12月1日至开庭当日工资及福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针对苏小春提出的追加按工资每日万分之三的经济赔偿的申请,因该请求不符合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对此申请不予处理。
裁决书称,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一、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苏小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二、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苏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工资及福利二万三千一百七十四元七角(税前);三、驳回苏小春其他仲裁申请。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足协相关负责人2月24日曾表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已在今年2月撤销。因此,如何继续履行与苏小春的聘用合同将是一个问题。但是,苏小春并不认为足管中心已撤销,他表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足管中心已撤销的法律文件。
苏小春于去年12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包含完整材料的仲裁申请书,他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自己是足管中心财务主管,其请求事项主要包括: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共同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发申请人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工资和福利,并追加按工资每日万分之三的经济赔偿等。这里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指“苏小春”和“足管中心”。
苏小春在申请书中称,提出上述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前往其他单位报到;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其财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发申请人工资及福利;三、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停止了申请人作为财务领导的权力。
苏小春认为,被申请人违背了双方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提前终止了聘期,这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足管中心在其仲裁答辩书中提出:1、驳回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求;2、驳回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给出的具体理由是:根据中国足球调整改革工作安排,(足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不久将会被撤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会依法终止。
仲裁委员会于2月2日和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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