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公兵、汪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向苏小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接受后者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一案,并定于2016年2月2日开庭。
苏小春于去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包含完整材料的仲裁申请书,他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自己是足球中心财务主管,其请求事项主要包括: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共同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发申请人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工资和福利,并追加按工资每日万分之三的经济赔偿等。这里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指“苏小春”和“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苏小春在申请书中称,提出上述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前往其他单位报到。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其财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发申请人工资及福利。三、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停止了申请人作为财务领导的权力。
申请书称,申请人自1994年入职足管中心,从事财务工作,2007年竞聘为财务主管,副处级,任中心综合部副主任,本期续聘至2017年12月31日。任职期间,工作努力,坚持原则,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主管领导的肯定。通过了历年考核,曾被评选为年度优秀员工。在足球领域扫赌打黑中,没有涉及一起案件,也没有受到任何举报。
苏小春认为,被申请人违背了双方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提前(合同期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终止了聘期,这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前苏小春已向上级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不同部门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反映了此问题,但至今未得到回复。故此,特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期得到公平裁决。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5日向苏小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本委已接到你(单位)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仲裁申请书,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审理。”
同样在1月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向苏小春出具了出庭通知书,通知书称,“本委受理你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一案,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仲裁一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
苏小春与足管中心的“纠纷”起因于2015年9月,中心内部开始进行人事调整,在填写《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一次性”选择确认表》时,苏小春选择的是“进入中国足协工作,所有关系转入中国足协,原级别、职务等进档封存,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会新政策进行管理。”此后,中国足协于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解除了苏小春的财务审核授权人身份,并于11月23日以足管中心名义发布苏小春工作调动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工作需要,现调你(苏小春)去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工作。请于11月30日前去上述单位报到。”苏小春不接受这一安排,并未前往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到。此后足管中心因苏小春未到新单位报到,于12月1日开始停发苏小春工资及福利。在协商未果后,苏小春遂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另据了解,足管中心签约律师已在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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