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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毅收购辽青官司僵持已久,日前突起波澜。本月18日,庄毅收购辽青官司的被告方之一辽宁省体校向受理此案 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重磅”证据。行家认为辽宁省体校的这份证据很有可能使胜负的天平最终倾向于他们。 这份已递交给法庭的新证据是辽宁省国有资产局上报给省政府的一份文件,文件号是“辽国资产字[2000〗 40号”,生效时间是2000年4月3日。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辽宁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意见”, 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否认了辽宁省建设投资集团转让股份手续的完备性。这一举足轻重的意见出现在5点意见的第二点当中, 原文如下: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立项、确认并同意 转让方可进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应视为不合法行为。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虽 然已由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了评估立项,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建议应尽快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国有资 产部门进行确认,进一步完善资产转让手续,使得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保证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正常 运行。 该“意见”还对此纠纷中购买股权一方的权利作了界定。具体内容体现在第四点中: 在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所持有的辽宁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51%的股权未进行依法转让前,其仍为辽宁省青少年 俱乐部第一大股东,仍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代替其行使权利。购买方应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 行使其股东权利。 有关辽宁省建设投资集团是否有进行股权转让的合法手续的问题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影响法庭判决 取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去年12月2日的法庭上,双方曾就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当体校方提出辽宁投资集团的股权转让价 格未经主管部门评估因此缺乏依据时,当庭法官曾连续追问体校一方:“你认为值多少钱?” 庄毅收购辽青一案从庄毅1999年11月8日上诉起,至今已有5个多月,法定审限是6个月,也即5月8日 为本案审结的最后期限。有消息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就此案进行宣判。 钱建辉 相关报道:甲A:为“收购辽青”事件讨说法 庄毅欲赴京城“求援”相关报道:庄毅辽青案未了 郑智“无家可归” 相关报道:庄毅收购辽青一案首次庭审纪实 本新闻为辽沈晚报独家提供给新浪网,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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