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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毅收购辽青一案首次庭审纪实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2月3日 08:02 辽沈晚报

  一

  事发月余,引起省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庄毅收购辽宁青少年 俱乐部引发纠纷一事,在经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失败后,最终走 上了法庭。昨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就此案进行了 公开审理。

  审判原定在32号庭进行,后来考虑到旁听者多有可能容纳不 下,临时改在了稍大一些的11号庭。此案因事涉作为时下热点的 足球产业,当事人之一庄毅又是一位著名的现役球员,所以一直 为媒体所关注,昨日庭上之争更是吸引了省内众多媒体的关注, 十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场旁听采访,单是摄像机就达7台之多。 能容纳七八十人的审判庭座无虚席,连旁听席中间的过道上都临 时加了不少座椅。

  庭下座无虚席,庭上的原、被告也人数可观,因此案的被告 有三方,所以被告席也显得有些拥挤,不得不临时增加座席。

  原告方共有3人出庭,分别是原告沈阳毅兴公司的法人代表 庄毅、委托代理人贾虹和律师李淑芬。第一被告辽宁投资集团的 出庭人是委托代理人、建投集团企管部部长王金平和律师周强, 第二被告辽宁体校方的出庭人是委托代理人刘春义和律师张海妮, 第三人辽宁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的出庭人是俱乐部法人代表、辽 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孙辉。

  审判长是李振荣,两位审判员分别是杜岩和李涛。

  原定1时30分开庭,但直到1时40分法庭才宣布开庭。

  二

  1时40分开始,6时30分结束,庭审时间持续了近5个小时。

  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进行的第一项内容是原、被告陈述个 人情况。在此处,便起了一个小小的波澜,当审判长在第3人陈 述完个人情况后问有关各方对其身份有无异议时,第二被告的律 师张海妮率先“发难”,就孙辉的俱乐部法人资格提出了异议, 理由是投资集团与毅兴公司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孙辉已不再是 俱乐部的法人代表,但法庭以没有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 确认了孙辉的俱乐部法人资格。

  在陈述事实阶段,毅兴公司阐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主要内 容为要求法庭判定被告配合原告完成俱乐部有关事务的交接事宜,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的理 由主要是认为自己与辽宁投资集团之间的交易合法,辽宁体校方 面拒绝己方介入俱乐部的事务,侵害了己方的权利,要求法庭对 己方的权利给予保护。并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对此予以了论证。 辽宁投资集团方同样表示己方与毅兴公司之间的交易合法,符合 《公司法》和俱乐部有关章程的规定。第二被告在答辩状中同样 以《公司法》和俱乐部章程为依据对此予以了反驳。表示己方一 直也不知道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的交易内容,第一被告出卖股权 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被告在交易过程中也 并未让己方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优先权,因此不具备法律效 力。

  在双方各自作了陈述之后,法庭归纳出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 点:

  1.辽宁投资集团和毅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2.上述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考虑到了辽宁省体校方面 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3.转让费是多少。

  三

  在接下去的举证和质证阶段,一个备受关注的谜底揭开了: 原告方出示了己方与辽宁投资集团一方的交易证明,原告方说明 己方用980万元购买了辽宁投资集团所拥有的51%的股权。原告 方用以支持这一证明的是100万元的付款收据,还有一张将毅兴 公司所拥有的面积达7万平方米的土地证作为出资抵押,交给辽 宁投资集团的收条。在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第二被告即体校方 律师对后一项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在土地证号和名称仍然是原 告方,还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说明问题。

  4时03分,法庭辩论开始,控辩双方围绕着是股东会还是董 事会具有决定股权转让的权利,决定股权转让的董事会是否确已 召开,《公司法》所规定的第二被告所具有的优先权的具体含义 是什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和第一被告方试图 证明两者之间的股权交易是合法的,辽宁省体校方面是放弃并由 于自身的原因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权利,而第二被告则引经据典证 明相反的结论。

  法庭第一轮辩论一直持续到6时10分,共进行了两个多小时, 之后法庭以主要事实均已辩清和时间有限为由,在第二轮答辩中 为每方限定答辩时间为3分钟。

  在此之后,法庭征询原告方的意见,问其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方表示不同意,法庭当即宣布不再进行调解。

  之后法庭宣布闭庭,并说明下次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四

  在辩论阶段,以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张海妮和第三人孙辉的辩 论发言最为精彩,前者的即时反应能力、严谨的逻辑性和精炼的 语言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后者声音洪亮、慷慨激昂的演说, 也令人耳目一新。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张海妮和审 判长有数次言语交锋,使法庭陡增紧张气氛。

  闭庭后,面对记者的采访,有关当事人有的不愿发表看法, 有的则直言不讳,庄毅重申走上法庭是不得已而为之。

  原告律师李淑芬向记者表示,如果辩论时间更长一些,问题 也许会辩得更清楚,在第二轮辩论中,由于限定了时间,自己未 能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第二被告的律师张海妮则表示对己方的 表现基本满意。钱建辉、孙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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