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队的庄毅日前陷入了一场风波。风波的缘起是他所操纵的一场经济行为。他作为董事长的沈阳毅兴实业公司
收购辽宁投资集团所持有的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一事受到阻挠,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事情一度激化。引
人注目的是,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的股东之一--辽宁省体校正是当年庄毅出道时的母校。
庄毅与母校的这场争执,会不会发展成法律诉讼?最终的结果将会是什么样子?人们都在关注,本报记者也对此进行
了深入采访。所谓收购风波的过程是这样的:10月31日,庄毅作为董事长的毅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投资集团签署了一份
协议,协议内容是辽投将其所拥有的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51%的股份转让给毅兴公司。11月1日,毅兴公司的审计人员
进入俱乐部进行交接时,却被俱乐部拒绝,俱乐部总经理刘春义认为,毅兴公司所持的相关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庄毅收购的辽宁投资集团所拥有的51%的股权到底合不合法?
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人刘春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庄毅与辽宁投资集团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合法
。他的依据是:其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有股东想出卖股份,那么其他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辽宁投资集团并未履行
这一条款;其二,辽宁投资集团将股份转让给毅兴实业公司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此外,辽宁省体校方面还举出了另外一
个有力的依据:1998年9月20日,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曾经召开一个董事会会议,会议中曾提到“增资扩股
”的问题。在全体董事签名的会议纪要上有着“同意增资扩股,自愿入股,股比按各公司投资数额重新规定”的说法。他们认
为,股东双方进行资产评定,股本重新划分是必须的。因为,自从辽宁青少年队开始参加乙级联赛之后,每年费用大大增加,
据估算,俱乐部每年所需资金约在450万到500万,而辽宁投资集团的投资加上俱乐部的收入与此相比有较大缺口。
11月11日,沈阳的《辽沈晚报》发表了该报记者采访一位法学博士的文章。关于优先权问题,这位博士认为,辽
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它和股份公司不同。后者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则因为公司成立之初双方一是有资金合作的基础,其次还有股东双方相互
信任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对想出买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想转让股份,必须征得其
他股东同意,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开股东会。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给他人,那么他应该购买这个股东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他具有优先权。
事情的发展再次缩小到了两个焦点:一是省体校方面是否同意辽宁投资集团出让其所拥有的51%股份?二是辽宁投
资集团将股份转让给毅兴公司是否经过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两份材料也许可以将这一事件注解清楚。
在记者得到的《辽宁体育学校文件》(辽体校字(1999)04号)中曾经记录了体校方面同意投资集团方出让股
份和愿意收购全部股份的意向。原文如下:由于种种原因,俱乐部目前负债累累,难以维系,是必须解决的燃眉之急。因此贵
公司明确表态出让全部股份是捐弃前嫌,善始善终的明智之举,我们衷心祝愿贵公司在贯彻江总书记讲话精神,抓好“两基一
高”主业方面取得更大成绩。为此,仅就来函,答复如下:一、同意贵公司出让全部股份,股本金153万;二、经请示省体
委主管领导,经省体校认真研究,决定由省体校收购贵公司出让的全部股份;三、其他双方在各种费用上的投资及债务问题,
由双方主管财会人员另行商榷,拿出方案再议。
记者手中的另一份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则记录了董事会就这一决议表决的情况。这份决议说,1999年10月31日
13点30分,在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对转让议题进行了表决。这份名为《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
部董事会决议》的纪要说,表决时投赞成票的有董事长孙辉,董事王金平、尹丽洁,投反对票的有董事孙玉森、刘春义,另一
名董事郝捷缺席,授权刘春义代表其表决。《决议》特别注明,按照有关法律,董事长拥有两票资格。《决议》如下:辽宁青
少年足球俱乐部董事会同意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51%股权有偿转让给沈阳毅兴实业有限公司,责成新股东对俱乐
部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决议有董事长孙辉的签字和董事王金平及尹丽洁的签字。
另据庄毅本人称,他收购这51%的股份所出的价格是辽宁体校所出价格的五、六倍。这是继毅兴实业公司投资药业
、足球学校之后的第三大投资项目。
目前,这一收购风波还没有最后收场。据记者了解,当地政府已经有人出面斡旋此事,但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局,尚
无定论。不管庄毅最终的收购成功与否,此事都给中国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经营者、尤其是从计划经济中走过的体育管理者提出
了警示:他们必须补上市场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