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二审开庭 陈亦明被判败诉

2012年12月19日15: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今年4 月25 日,陈亦明诉李承鹏名誉侵权案在广州中院开审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摄(资料图片) 今年4 月25 日,陈亦明诉李承鹏名誉侵权案在广州中院开审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摄(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 从2010 年6 月一审开庭,到去年6 月一审判决,再到今年4 月二审开庭, 陈亦明状告李承鹏等名誉侵权案犹如一场马拉松,终于跑到了终点———昨天上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这场耗时两年多的诉讼,二审发生了逆转,此前陈亦明一审胜诉,其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合着的《中国足球内幕》中“陈亦明: 从顶级教练到职业赌徒”(足球报社在《足球》报连载的标题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以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李承鹏在个人博客中发表的涉及陈亦明的文章是否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花了大量篇幅阐述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陈亦明是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判决写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法院指出,其次,陈亦明在接受《体坛周报》及《羊城晚报》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 也曾经输过百万”,无疑是其参与赌博的自认,加上互联网上公开的“着名足球教练……有足坛神算子之称”的文字介绍,并配以陈亦明照片的足球博彩网站宣传。法院认为,无论上述网站内容是否真实,显然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

  综合评判,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吴策力在着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转载该书章节,亦无侵犯陈亦明名誉权;李承鹏等3 人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及李承鹏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法院认为亦不构成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

  陈亦明、李承鹏昨天上午均未到庭。

  案件回顾

  从2009 年12 月21 日起,《足球》报开始连载由该报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合着但尚未出版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第二年1 月4 日,《足球》报更是整版转载该书中主要描述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经历的部分, 并将标题改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5天后,《中国足球内幕》公开发行。

  陈亦明认为, 上述内容虚构了他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构成名誉侵权。此外,李承鹏在个人博客中发表多篇诽谤文章,并接受媒体采访,同样构成了名誉侵权。为此,他状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索赔450 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去年6 月,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文章和博客, 《中国足球内幕》再版时删除涉案侵权内容,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每人赔偿陈亦明损失5 万元,李承鹏另赔偿3 万元, 《足球》报社赔偿2 万元。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 月25 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标题: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二审开庭 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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