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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生体协08年部分单项分会到期换届工作通知(4)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11:35  新浪体育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

  二、承担分会挂靠(会址及主席、秘书长)学校申报表

  三、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会员学校名单

  五、承担分会副主席、副秘书长学校申报表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所在(挂

  靠)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即:

  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拟设在地登记机关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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