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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
二、承担分会挂靠(会址及主席、秘书长)学校申报表
三、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会员学校名单
五、承担分会副主席、副秘书长学校申报表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所在(挂
靠)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即:
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拟设在地登记机关
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