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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原总裁坐监状告工商局 历经两审还是输掉官司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14:44  信息时报
健力宝原总裁坐监状告工商局历经两审还是输掉官司

原健力宝总裁张海

  时报讯 (记者 许可 李朝涛)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状告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非法转让股权一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商局工作有瑕疵为由,撤销一审的判决,同时又以工商局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海的诉讼请求。

  身在看守所状告工商局

  张海于2004年11月与汇中天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年11月16日,汇中天恒联合北方亨泰宣布收购健力宝91.1%的股权。次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冻结了张海的股份。但汇中天恒没有退缩,依然为收购股权不断努力。2005年3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挪用巨额资金为由将张海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汇中天恒通过三水区工商局和佛山市工商局完成了股权变更,收购成功。

  张海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海与

汇中天恒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超过时间效力,已经无效。而且,三水区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当中,申请文件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是由拟变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签字,因此变更登记程序违法。张海还提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属于越权行政。因此,法院应依法撤销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底,身在看守所中的张海将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经历两审后还是输官司

  此案于2006年两次开庭审理之后,三水区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张海败诉,法院维持对其股权进行的变更登记。张海不服,又上诉到佛山市中级法院。

  经审理后,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水区工商局作出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并无不妥,因此张海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法院认为由于三水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之一,即《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在法定代表人签名上存在瑕疵,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工商局的判决不妥。

  根据上诉两个点理由,法院作出两项判决,一是撤销三水法院的一审判决;二是驳回张海的诉讼请求。

  代理此案的徐玉发律师对记者说,是否要重新起诉,他还要征求张海本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才能决定。

  另据悉,张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已于今年2月12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海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张海提出上诉后,广东高院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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