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草案修稿)》征求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该部法规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8月31日。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3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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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草案修改稿)》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附件
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交流
第三章 教育与普及
第四章 人才与赛事
第五章 产业与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普及围棋运动,弘扬围棋文化,提高围棋竞技水平,发展振兴围棋事业,推动世界围棋圣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立法原则〕 围棋运动的普及提高、围棋文化的保护弘扬、围棋事业的发展振兴,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引导、全面发展、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围棋运动普及提高、围棋文化保护弘扬、围棋事业发展振兴,以及围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棋发展振兴工作的领导,对其给予保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围棋发展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围棋发展振兴的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围棋普及、围棋文化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围棋事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棋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围棋教育师资培养、教材编写、赛事组织、监督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围棋普及、围棋文化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围棋棋院〕 市人民政府设立围棋棋院,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市围棋俱乐部、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与围棋有关的竞赛、培训、咨询等围棋市场管理;
(三)开展与围棋有关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围棋协会〕 围棋协会按照章程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围棋运动,组织开展围棋赛事,发现、培养和输送围棋人才,促进围棋运动竞技水平提高。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和投资等形式,参与围棋文化保护和围棋事业发展。
第十条〔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围棋文化保护、围棋事业发展振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围棋运动普及、围棋文化保护以及围棋事业发展振兴提供财政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围棋事业的投入。
第十二条〔围棋日〕 每年10月11日为“衢州围棋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衢州围棋日”组织开展围棋知识普及、围棋赛事、围棋文化交流以及围棋产业展示等活动。
第二章 保护与交流
第十三条〔围棋文化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围棋非物质文化遗产、围棋文化古迹的发掘、保护与传承工作,积极创建省级围棋文化旅游度假区。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损毁围棋文化古迹。围棋文化古迹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围棋文化研究〕 市人民政府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围棋文化研究中心。
围棋文化研究中心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围棋文化传说、棋谱以及诗词的整理与研究;
(二)围棋期刊杂志的创办与管理;
(三)围棋文化出版物编撰;
(四)围棋文化研究的组织与交流;
(五)围棋文化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设计;
(六)其他与围棋文化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围棋文化作品创作〕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围棋文化的挖掘、活化和展现工作。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体现衢州围棋元素的音乐、舞蹈、影视、文学、美术、书法、动漫等文化文艺作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荣誉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围棋文化标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围棋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通过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等宣传、展示围棋文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中体现围棋文化元素。
第十七条〔围棋文化宣传〕 市、县(市、区)新闻宣传单位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采用围棋文化研究成果发布、围棋赛事直播、开设围棋专题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围棋文化。
第十八条〔围棋文化国内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围棋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围棋文化影响力。
发挥国家围棋队衢州训练基地的交流作用,通过国家围棋队选拔赛、国家围棋队集训等活动,促进衢州与其他地区在人才培养、围棋文化研究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九条〔围棋文化国际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国际围棋赛事,推动围棋文化走出去。
建设衢州国际围棋文化交流中心,开展国际围棋文化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通过提供办公场地,资助工作经费等方式,便利各国(地区)设立围棋文化交流联络机构,促进围棋文化的国际合作。
第三章 教育与普及
第二十条〔学校围棋教育〕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开展围棋教育,培养幼儿围棋兴趣。中小学校应当将围棋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对获得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含幼儿园)称号,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通过开设围棋文化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围棋文化教育,提高学生的围棋文化修养和参与围棋文化活动的能力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开设围棋学院或围棋专业,承担定向培养围棋教师、开展围棋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体教融合〕 市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编制青少年围棋体教融合发展规划,依托普通中小学校设立义务教育阶段体校,创建围棋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促进学校围棋教育与围棋专业人才培养衔接。
第二十二条〔围棋教育师资保障〕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制定学校围棋教育师资培养计划,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校围棋教育师资人才引进规划。
第二十三条〔围棋“七进”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围棋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营、进家庭的具体办法,普及围棋知识,开展围棋培训,定期组织群众性围棋赛事,推广围棋活动。
第二十四条〔围棋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园、广场以及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南孔书屋、市民健身驿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围棋角,开展围棋运动普及和推广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聘任围棋体育指导员,对围棋的普及和推广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围棋博物馆〕 市人民政府设立围棋博物馆,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围棋文化的见证物,用以教育、研究和欣赏,立体展现围棋文化魅力。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围棋博物馆、展览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市、县(市、区)体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围棋博物馆的藏品征集、保管、展示和研学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围棋普及新方式〕 市体育部门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建立国际围棋网站、开发围棋益智游戏、组织线上围棋赛事等创新围棋普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围棋普及奖励〕 围棋协会、围棋俱乐部以及围棋培训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公益性围棋普及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奖励。
第四章 人才与赛事
第二十八条〔围棋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围棋人才培养规划,建立稳定有效的人才培养和输送体系,推动围棋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围棋竞技水平。
第二十九条〔围棋人才引进〕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围棋人才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围棋人才,在从业、就学、落户、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三十条〔围棋队伍〕 市人民政府组建围棋队伍代表衢州参加全国性围棋赛事,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围棋名人工作室〕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围棋棋手和围棋行业从业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创设围棋名人工作室,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对围棋名人工作室以及举办者依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名人工作室任务〕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围棋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与名人工作室签订协议,由其承担围棋教育培训指南编撰、青少年棋手培训选拔和围棋定段赛组织辅导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围棋俱乐部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围棋俱乐部,开展围棋比赛、围棋文化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适宜由围棋俱乐部承担的围棋赛事、训练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引导围棋俱乐部发展。
第三十四条〔围棋赛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围棋赛事、群众性、行业性、区域性围棋赛事以及专业围棋赛事体系。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覆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全阶段的校园围棋年度赛事计划,培育、选拔青少年围棋人才。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性团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围棋赛事活动。
市体育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中国围棋冠军赛等有影响力的赛事活动,打造“烂柯”系列专业围棋赛事品牌。
第三十五条〔参赛资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或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围棋赛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省级以上围棋赛事,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补贴。棋手新获得围棋一定段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棋手和教练相应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体育、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围棋赛事管理〕 围棋赛事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具体措施。
围棋赛事承办人、协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围棋赛事保障工作,并对围棋赛事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 产业与政策
第三十七条〔围棋产业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围棋与教育、文化、旅游,以及互联网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整合围棋运动资源,优化围棋产业布局,完善围棋产业体系,规范围棋产业运行,培育围棋产业特色品牌。
第三十八条〔围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围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围棋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围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服务、人才引进、对外合作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围棋产业园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围棋文化产业。对纳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库的产业项目依法予以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围棋产业园区以及园区内的企业,优先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围棋产业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围棋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围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围棋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探索设立专项体育基金,促进围棋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围棋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制定围棋产业用地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围棋企业落户衢州。
第四十二条〔围棋产品开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围棋产业领域应用。鼓励围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围棋产品研发中心。支持围棋协会与围棋企业开展合作,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共同打造围棋品牌。
第四十三条〔围棋知识产权〕 支持围棋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围棋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依法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为围棋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资金支持,为围棋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围棋服务〕 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与围棋相关的休闲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竞技、棋手培训、研学交流、康养体验等服务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围棋服务行业质量监测,引导围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围棋文化旅游〕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体现围棋文化的传承和围棋产业的发展。
鼓励旅行社设置与围棋文化相关的旅游路线,规范和引导围棋旅游路线的建设,对纳入围棋旅游精品路线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导游提供免费的围棋文化和围棋产业知识岗前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损毁围棋文化古迹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毁围棋文化古迹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学校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围棋教育依法纳入地方课程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赛事承办者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体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梁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