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号是指各国船舶间为了沟通联络,按着国际协议统一使用的信号。国际信号规则是各国船舶通讯联络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其内容包括各种通信方式程序、遇难求救信号、国际信号简谱等。
一、船舶通信信号
1.视觉通信:是在视觉范围内,用肉眼(或供助望远镜)接受信号的一种通信方式。视觉通信包括手旗或手臂通信、旗号通信、灯光通信、烟火通信、形体通信和音响通信等。
2.无线电通信:利用电波在空中传播的方式将书面消息编成电码并远距离传递的通信方式。
3.数字通信:传送离散数字信号的通信方式称为数字通信。也就是说把原始的消息转化成简单的数字形式再进行传送的通信方式。
4.卫星通信:是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站来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地面站之间所进行的通信。它具有通信距离远、覆盖面积大、通信容量大、机动灵活性强、传播稳定可靠、通信质量高和易于多址连接等优点。
二、视觉通信
1.灯光通信:是灯光通信器材以各种不同长短闪光表示字母、数字、勤务符号来进行通信。
2.手旗通信:是用两面手旗以各种不同角度、部位表示字母和符号进行通信。
3.旗号通信:是以各种不同式样和颜色的挂旗表示字母、数字和某种特定意义的通信。
4.烟火通信:是用燃烧发光或发烟进行通信联络。
5.形体通信:以圆形、锥形、圆桶、布板、旗子等表示特殊意义的信号进行通信。
三、声号通信
是用汽笛、传声筒、扩音器和炮声等音响器材来表示预定的信号和通信。
四、避碰信号
1.号灯和号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船舶在各种动态时必须显示的号灯和号型,它是驾驶人员进行识别和确定来船种类、动态及其与本船相对位置的依据。只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才能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船舶”“机动船”“在航”等名词,规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声响和灯光信号:《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船舶在互见中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施放各种声号和灯光信号,以表示船舶的动态和种类,警告或提醒来船注意。
3.港口信号:交通部根据《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施行。
国际信号旗一套共40面,其中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3面代字旗与1面回答旗。帆船竞赛信号旗,系由这些信号旗单用或配合其他特殊规定旗号的组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