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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篮形象有明确归属 球员特征商业受益将三家分红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09:46  中国体育报

  葛会忠

  因为易建联的参与,让本年度的NBA选秀格外受到中国球迷的追捧。然而就在阿联的面孔加速闯入人们视野的同时,也有人在非法使用他的形象。不久前中国篮协就发表声明指出,贵人鸟公司不经篮协授权盗用姚明、王治郅、易建联等国家队球员的形象,侵害篮协权利。

  中国篮球运动和CBA联赛发展了,篮球运动员商业价值提高了,一些利益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了。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国家体育总局篮管中心开发管理部主任肖红安。

  企业使用国家队球员形象为什么要经过中国篮协授权?

  中国篮球协会有对国家队以及全国各级联赛名称标识等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职能,这是《体育法》及相关法规赋予的,也符合国际篮联的规定。运动员对其个性的特征有决定权,这是《民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作为球员,涉及的国家队及联赛的名称、制服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财产,不属于运动员个人,应该由篮协管理。“举个例子来说,姚明给个人赞助商做广告的时候,就不穿国家队的服装,因为他知道这个权益是国家的。”

  肖红安说,在篮球项目日渐商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的进程中,球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如果不能有效加强对球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开发和管理,势必会影响到球队的正常训练比赛活动。中国篮协借鉴经验结合实际,拟订了《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中国篮球协会系列标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条例以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有序开发和管理。

  谁拥有使用球员肖像的发言权?

  中国篮球协会行使统一监管职能是否意味着运动员对个人形象没有发言权了呢?对此肖红安解释说,中国篮协在相关规定中对球员特征进行了严格分级,明确提出将运动员特性分成运动员个性特征、运动员球员特征和三人以上的运动员集体特征。同时规定个人特征所产生的收入100%归个人,球员特征如果产生了商业收益70%是归个人的,20%归其所在俱乐部,10%归中国篮协,协会拥有对球员特征宣传推广管理的权利以及球员集体特征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

  由于不了解中国篮协的这些规定,不久前《华尔街日报》刊载的一篇题为《中国体育营销难跨监管障碍》的文章曾宣称,一些中国篮球运动员对如何使用自己的形象常常没有发言权。肖红安说,现实情况是中国篮球运动员对其个人特性的肖像有决定性的发言权。不过球员的肖像权不能说一刀切都属于个人,也不能说都属于国家,运动员作为个人和作为球员,身份是不同的:作为个人时体现的是其个性特征,这类肖像权是归属其本人的;而个人之外的社会和职务属性,关系到国家队以及联赛等等,表现的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肖像,篮协正是对具有国家队或联赛球员特征的这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因此不存在篮协对球员的个人肖像权进行垄断这一说法。

  篮协如何处理相关的利益分配?

  现阶段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形成主要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当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而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同时篮球项目有大部分经费来自市场开发,所以国家队球员也必须服务好赞助商,按协议参加相关推广和商务活动。”

  可是国家队的这种要求会不会挫伤球员的积极性?肖红安说,根据最新的《中国篮球协会关于国家队队员参加赞助商活动及公益活动的暂行规定》,需要占用运动员休息时间的各类活动,根据情况由队委会从国家队赞助经费中支出适当的津贴予以运动员补偿。国家队的开发经费绝大部分用于球队以及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各种开支。

  同时篮协充分考虑球员的利益,允许并鼓励球员个人名义的市场开发行为,只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过相关报批手续;二是个人开发不能使用球员特征如国家队身份特征。如果使用了需要交给俱乐部和篮协共30%的相关费用。当然篮协如果开发球员特征的权益,也要向队员交70%的费用。

  当前中国篮球市场开发相对走在了国内许多项目的前面,在商业管理和市场规范方面已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当然这些尝试未必就是中国体育商业开发模式的范本,不过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中国体育监管和体育营销的认知。肖红安说,“开发和管理首先是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协会的管理必须加强,国家队、联赛、俱乐部、球员的开发需要规范有序进行,国家、集体、个人这三者的利益应该是有机结合起来,核心是求共赢求发展,先把

蛋糕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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