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的消息发布后,从网上的反映看,前面的大段内容并未引起特别关注,后面讲到体育的部分却引来议论纷纭。多数是欢呼点赞,甚至用“黄金发展期”“迟到的春天”等字眼表达无需掩饰的喜悦。也有人表示不会那么简单,中国的事情向来是落实难。
会议主题是经济问题,包括预算管理和财政收支,也包括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有关体育的部分并非研究体育事业和体育运动发展,重点只在体育活动中的经济问题。
媒体比较集中做出评价的是取消赛事审批,普遍叫好,连文中“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的限制也不顾,似乎除掉一大障碍,日后可以自由办赛了。笔者以为,任何事情都有两重性,严格实行赛事审批也是有利有弊,重要的在于趋利除弊,而非审批本身。
从赛事分类看,有高端的国内外大赛,也有范围和规模较小的大众体育比赛,有设备和技术性复杂的项目,也有人皆所能的简单项目,是否一律无需审批,不可一概而论。譬如,办一次公路自行车赛或汽车拉力赛,需要交管部门封闭道路,设置隔离区,应当不是谁想办、什么时候办,都能随心所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里所说的“管理”应当包括审批。现行体制下,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办事机构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对赛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共同构成管理,不仅是权力,还是责任。取消权力容易,转移责任很难。
为什么媒体和社会上关注体育的企业痛恨已经实行多年的赛事审批制度?是制度本身不合理,带病运行,以致成为腐败行为的保护伞,还是缺乏配套规定以及执行中缺失监督?取消之后,有什么可行又可靠的办法取而代之?
关键在于长期以来审批权不受监管,或监管有名无实,又不公开和透明,成为捞取钱财和谋得利益的便利之门。十几年前,某地筹办国际龙舟比赛,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准许”的批复,管理费竟达40万元之多。后来,这样的事情有了非如此才行的潜规则,这样的“标准”也成了越来越高的门槛。就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前半部分中,还提到了“账外账”、“乱收费”、“跑冒滴漏”和“乱伸手”等诸多违纪违法现象。这种情形在体育赛事审批过程中不在少数,害人害己害事业,又有其发生和存在具体原因和背景,早该加以整治。
未来体育事业的发展中,赛事活动的数量和种类不断丰富、活跃,大型的官办赛事还会存在,中小型形式新颖的民办比赛越来越多。以往的审批办法注定无法延续,管理更加开放透明,服务更加细致周到,运作更加规范有序,是必然趋势。必要的审批应当成为服务的一部分,纯粹公益,而不再是无本包赚的大便宜。同时,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跟得上,像配合体育行政部门那样认同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办赛资格,处理好转轨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总之,拍过巴掌喝过彩,很多问题还需认真研究和尝试。消息中提及“体育企业”,就是一个有待界定的概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谁都赞成“积极”,却不是都能想到“慎重”。“取消”是最容易受到拥护的,但创新和建设同样会牵涉利益。(特约作者:汪大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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