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
桑兰一纸诉状,引发太平洋两岸的轩然大波。那个17岁时因意外伤害高位截瘫楚楚可怜的小姑娘桑兰,在13年后迟来的发难再度揭开了这个错综复杂事件的盖子。桑兰事件,因为斗转星移的时空交错、不同标准交织的混乱纷争而变成了“桑难”——— 桑兰难解的难题。
13年前与现在、中国与美国的隔空对话,让事件真相的还原已经非常有难度。在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出现前,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声明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的色彩,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与此同时,情理与法理的碰撞,又成了纠缠不清的双重标准。事隔多年之后状告当年照顾自己的监护人,从情理上让中国传统“义字当头”的人们难以接受;但“有恩”并不等同于“无罪”的法理又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桑兰之难,最难在取证与还原当年的真相。且不说很多是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范畴,难以寻求其他的人证物证;作为一位高位截瘫寄人篱下的小姑娘,有些事情可能属于难以启齿的个人隐私。如果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已经身受肉体打击的她还要备受精神上的羞耻感压迫;如果避而不谈,又会备受质疑,被归之为无理取闹或贪财忘义。
当下之中国,普遍遭遇道德缺乏的困境,但在评判别人时,道德却是一把高高在上的尚方宝剑。但情理与法理、道德与真实之间,标准的不同就会得出迥异的判断和观点。如果简简单单以其中的一个标准去评判别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或是情理的三八线,说话都不难;但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虑、从复杂的人性去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桑兰的事件绝非谁是谁非、非对即错那么简单。
桑兰事件,应该首先让事实说话。但因事实已经很难真正还原,最终只有让法律说话,用“合理化想象”和“正常推理”来评判双方是不够公正的。现在当事双方的隔空论战并无益于事情的解决,有理不在声高,桑兰的监护人如果认为桑兰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亦可以诉诸法律;桑兰的经纪人满口爆料、爆粗,对桑兰也有相当的负作用。
桑兰事件,最终很难有个水落石出、一清二白的真相呈现在大家面前,更现实的是哪一方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所以最终无论哪一方赢了情理并不等于赢了法理,反之亦然。
桑兰的不幸,在某种程度上又是有幸的。中美两国司法模式、理念的不同,对同一案例的判决也会有巨大的差异。试想桑兰的事情如果是发生在13年前某个国内运动会,她恐怕连现在已经获取的经济补偿的零头也不一定有。“桑难门”,也许更应当看做是桑兰通过合法手段去为自己后半生争取利益的一种方式,这对于中国运动员甚至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的唤醒都有帮助。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既是看客,又是懵懂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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