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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报:有险无保谁之过?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12:54  中国体育报

  最近体操运动员王燕、排球运动员汤淼接连受重伤,引发了人们对体育活动中保险方面的关注。在即将到来的暑假中,学生将会成为各种运动馆、游泳池里的主力军,如何保障他们的安全,谁来替他们的安全买单?

  高危场所有专项保险

  据中体保险公司孟庆宇介绍,我国已根据运动项目的危险性,在一些高危项目上设立了专项体育保险,目前有游泳、跆拳道、滑雪、马术和户外登山5项。模式是,各场馆在经过当地运动协会的审查后,加入专项体育保险机制,集体投保。运动者在这些投保的场馆锻炼,出现运动伤害,由场馆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除了这5个高危运动项目,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捐助的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也正在建立这一保险体系。但这种保险一般保额比较小,以游泳公共责任险为例,责任主险最高保额为50万元,累计事故保额不超过100万,附带猝死最高赔限为10万元。一旦发生重度伤害,可能连手术、康复费用都不够,而猝死赔偿数额也令人难以接受。

  除此之外,有些体育场馆也会自行为锻炼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孟庆宇建议,锻炼者在办理这些场所的运动卡之前,需要验证这些场馆上了哪些保险。一般运动场馆的保险,都是经营者为客户集体买单。

  理赔是焦点

  场馆经营者一般会为客户保险买单,但这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旦发生运动伤害,理赔是难点。比一般保险理陪更烦琐的程序是,场馆为消费者上的是第三方责任险,也就是说场馆代表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由场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再将保险金支付给消费者。这中间,责任的认定经常出现扯皮现象,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场馆经营者的责任,将不会予以赔付。而运动伤害到底是谁的责任,一般很难界定。

  举一个例子来说,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北京裙王府游泳馆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后在被送往

医院途中猝死。场馆方代表遇难者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华泰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游客的死亡与原告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原告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所以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公司不予理赔。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样的倾向:正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后游泳馆的积极救护,所以游泳馆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法院的判决带来一个不利的后果,即今后各个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的时候会无所适从,一方面要积极施救;另一方面又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觉得购买游泳馆责任保险没有意义。

  看来,运动场馆里的保险问题,不是哪一家的事,需要场馆经营者、保险公司、相关协会一起,拿出一个可操作性的方案,才能有效地保障锻炼者的利益。而消费者如果经济实力允许,最好自己另外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刘先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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