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滞后的处罚--田亮被开除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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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5:52 大河报 |
丁新伟 游泳中心对田亮的处罚,是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的,因为这是滞后的处罚。 游泳中心处罚田亮的理由之一,是田亮在奥运会后以捞钱为己任的一些商业活动里,违背了和游泳中心在这方面的“双飞”协议,擅自“单飞”。且不管田亮的“单飞”是否 真的违背了和游泳中心的“双飞”协议,问题在于当田亮迈出“单飞”的第一步时,游泳中心为何不拿田亮说事儿?如果游泳中心能在第一时间斩断田亮“单飞”的翅膀,“田亮的做法违反了体育总局的规定,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甚至对跳水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在队员中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样的字眼,绝对不会出现在游泳中心处罚田亮的新闻通稿里。对田亮本人来说,游泳中心对田亮的处罚,是产生不了处罚的真正效果的。以田亮26岁的年龄,今后他在跳水池里激起的每一朵水花,只不过是在拼命抓住自己跳水青春的尾巴。这个时候再怎么严厉地处罚田亮,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田亮在致媒体的公开信里对处罚痛心疾首地不认账表白,即是明证。 游泳中心处罚田亮的真正目的,是想严肃纪律,而跳水这个项目“个人英雄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游泳中心靠处罚田亮欲“借东风”的念头是行不通的——在锦标至上的领队方针下,跳水队里的那些“金牌机器”即使违背了队规,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方面的例子在很多运动项目里比比皆是。 处罚确实是提高团队战斗力的有效方式,但是滞后的处罚必将使处罚的实际功效事倍功半,因为滞后的处罚意味着管理方式的落后,这正是多年来中国体育的很多运动项目在严管重罚的高压下丑恶现象仍然不断的真正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