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奥运冠军秦凯和何姿婚前拟购买一套婚房,没想到交了70万定金后房子迟迟不能过户。原来,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为此,何姿将卖房人罗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余万元。今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何姿秦凯未到庭 秦凯母亲旁听
今日一早,秦凯的母亲出现在法庭,她一身休闲装坐在旁听席位。秦凯母亲说,何姿和秦凯在人民大学进修,今天有课要上,她代替家人到庭旁听。
据何姿起诉称,2016年1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向卖家支付了定金70万元。不过,由于卖房人最后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取得所购房屋。其间双方提出过多种履行合同的方式,但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确表示房产证办不下来,赔偿事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故何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70万元;支付赔偿金4125000元。
“买的时候对方说房产证做抵押贷款了,谁知道这套房根本就没有房产证。”庭前,秦凯母亲显得有些气愤,她说这套房子当时是为了秦凯和何姿结婚而买的,以儿媳何姿的名义买房,买的时候这套房子价值800来万,现在已经涨了近一倍,买不成房子对方应该有所赔偿。
被告称早已告知原告无法办房产证
原告代理人说,双方起诉前曾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卖家赔偿180万元,返还定金70万元,随后卖家提出违约金中应包含定金。至于此次起诉为何要索赔400余万元,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买卖中的增值部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取得该套房屋差额溢价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我们当时也以为能办下来,没想到确实办不下来了。”庭上,被告代理人详述卖房过程。他说,涉案房产是期房,购买时交了税也办下来了贷款,后来在2016年初将所有贷款还清,由开发商交到建委办房产证,却被告知网签备案手续和现在被告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符,不给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说购房资质有问题,被告自己都不清楚怎么回事。”
对此,被告方认为没取得房产证是客观原因,只同意退还70万定金,不同意支付高额赔偿金。“2016年3月办不下来,被告第一时间就告知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当时原告终止合同,就不会有损失扩大化。”此外,被告方称房屋差价损失也没有那么多,“他们在2017年3月购买了其他房屋,早已经止损了,所以她的损失远远没有那么大。”
原告代理人说,何姿和秦凯为了在京购这套房屋,卖掉了两处老家的房子和一处北京的房产,“我们起诉索赔的损失是不能弥补我们购买这套房屋所作出的努力和牺牲的。”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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