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式:双方各作让步 关键词:经纪团队 主动权
最近在安徽黄山参加全国游泳锦标赛时,孙杨说他很需要一个自己的团队,帮他打理和分担,使他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训练和比赛中。对此,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尚修堂直截了当地回应称,运动员没必要拥有个人专属的经纪团队。
孙杨达成愿望的机会到底有多大?他的要求实现的障碍在哪里?从中国体坛的不少先行者身上,他的梦想或可找到参照。
在国家体育总局眼里,七年前的田亮(微博)是一个不听话,甚至是学坏了的孩子。七年后,孙杨成为第二个跳出来叫板的人,只不过方式比较温和,双方也不至于撕破脸皮。
身价 暴涨之后谈保障
自从伦敦奥运会后,双金王游泳名将孙杨的身价暴涨,俨然成为继姚明、刘翔之后冉冉升起的一颗体坛巨星,但随之而来的,还有铺天盖地的孙杨“耍大牌”的负面新闻。最令孙杨受到诟病的是在全国大运会期间,其母亲杨明怒斥记者和粉丝的新闻。不过其后孙杨在召开发布会为自己辩解的同时,也趁机重提希望为自己建立团队的想法,表示自己急需一个团队帮助分担泳池外的事宜,希望拥有一个像“姚之队”那样的团队。其实背后的意思,还是希望能够拥有一个经济团队,为其开发经济方面的最大价值。不过这样的想法很快遭到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尚修堂的拒绝,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游泳中心不会同意孙杨建立专门的商业运作团队,称其为本末倒置,但承诺给孙杨安排一个保障团队,包括学习、训练、后勤、科学医疗和管理等。“游泳中心实际就相当于孙杨的经纪人,他们的训练、比赛时间只有我们清楚,商业团队会把经济利益放得太高,不利于运动员的提高。”面对孙杨的再次逼宫,手握队员经济大权的游泳中心依旧毫不松口。
其实,自从田亮事件后,国家体育总局特意下发了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充分保障运动员个人的利益,中心和运动员要签订合同。按照尚修堂的说法,在国家队的赞助收入中,中心分成1/3,参加广告和活动的运动员分1/3,剩下的1/3作为大赛运动员奖励。看似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但实质上,因为钱银的分配、交割问题,孙杨过去就曾数度与游泳中心交恶。
矛盾 双方都投鼠忌器
2011年上海世游赛期间,孙杨因为身穿某运动品牌服装出席发布会,激怒了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后者怀疑孙杨私下签约,孙杨则反击称运动服是“别人递上来的”。随后,孙杨在自己微博上公开炮轰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表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出席了游泳队与某茶饮料的签约仪式。孙杨妈妈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诉苦称,孙杨帮国家游泳队拍摄广告,没有获得一分钱。此后尚修堂公开回应表示:孙杨作为国家队的一员,有义务参加代言活动。至于广告代言费,是因为这笔钱还在走程序,钱到了游泳中心需要严格地审核,而且有些广告也不是一次性付清,比如先给多少,然后拿到金牌再给多少。
据了解,体育总局如今大部分管理中心都成立了市场开发部门或是开发经营公司,负责接洽运动员的商业谈判,不过这样的开发限制性的规矩多,开发人员的水平和积极性也有限,再加上中心的工作重心依旧放在夺取金牌上,不可能投入太多的人力和精力去研究市场。相反,孙杨自从在伦敦大出风头后,商业价值剧增,曾有人评估指出,孙杨的市场价值为两亿元人民币一年。如此一来,中心的市场开发速度与孙杨的商业价值激增之间无疑是脱节的,感觉自己的价值被浪费,甚至价值被别人无偿利用后,孙杨的不满也就显而易见。有浙江媒体爆料,事实上,孙杨方面通过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早已签下一家经纪公司,但一直得不到游泳中心的承认,多方角力下,事态陷入僵局。
不过,目前中心咬紧牙关,紧拽经济大权不放手,孙杨作为体制内的运动员,也无力与中心公然作对。但另一方面,孙杨作为稀缺资源,中心仍需依靠他在2016年奥运会争金夺银,如此一来,估计双方的角力和谈判将是漫长而曲折的。
先例之田亮:更多“财权”?此事古难全
失意者:亮之队 淘金大队枪打出头鸟
解决方式:一度被逐出国家队 关键词:闹剧 先行者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7年,但多数人仍对当年田亮被驱逐出国家跳水队一事印象深刻。作为体制内的运动员,田亮当年试图以个人力量摆脱跳水中心的束缚,实现个人经济权的独立,可惜,他是这条淘金大道上的先行者,却也是牺牲者。
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跳水王子田亮向跳水中心提出因身体疲劳,请假半年调整身体的要求,并获得批准。此后,田亮开始频繁活跃于社会商业活动,据媒体统计,短短几个月时间内,田亮马不停蹄参加了近30项商业活动。2005年初,田亮赴马来西亚拍摄写真,随后与英皇唱片公司签订合约,由该公司代理其海外广告权,并盛传接了一份价值千万港元的合约,三个广告加三部电影。此举激怒了国家跳水队,得罪了跳水队的当家人周继红,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田亮驱逐出国家跳水队。
引发这场冲突归根结底还是奥运冠军的商业价值由谁支配的问题。游泳中心义愤填膺,在他们看来,运动员是国家花大钱培养的,个人不需要做大的投资或是冒风险,因此总局规定,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都要由各中心统筹安排。按照此前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运动员广告收入分配方法规定:运动员拿50%,教练员、科研人员、队医、陪练拿15%,单项协会拿15%,剩下的20%回馈输送单位。不过中心最终选择了退一步,只要求田亮上交奥运后所有商业合同,以及最少30%的商业活动收入,作为国家培养的回报。不过,在中心看来是“法外开恩”的做法,依旧没能得到田亮的回应。另外,在中心看来,国家队运动员拥有经纪人是一大禁忌,而田亮偏偏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聘任了一名模特出身的经纪人刘韬。这无疑触犯了中心的底线,最终做出“挥泪斩马谡”的决定。
而当时与田亮并称为“亮晶晶”,一起频繁出现在商业活动场合的郭晶晶,在收到国家队的警告后,迅速结束一切商业活动,并上缴收入,最终得到中心原谅,得以回归国家队。
当年的这场闹剧,7年后回头再看,仍具有现实意义。运动员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但与现行的管理体制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田亮心目中,自己是“当红炸子鸡”,拥有巨大的市场号召力,此次不充分挖潜,获取最丰厚的回报更待何时。何况还有姚明登陆NBA(微博),成立“姚之队”,拥有独立的经济自主权的先例。可惜,他找错了参照对象。毕竟姚明身处的是职业化程度更高,并开始与国际接轨的篮球,而自己身处的却是最不职业化,而是带有几分“家长制”味道的跳水队;从自身的价值来说,他的商业价值也与姚明不可同日而语,在体育总局的眼中,田亮根本不具备与之讨价还价的资本。
七年前,田亮在这条淘金路上跃跃欲试,试图充当一位先行者,却最终成为了一位牺牲者。七年过去,现实情况并没发生太大的变化,体制内的运动员试图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人,依旧面临重重障碍。(羊城晚报记者 苏荇)
政策变迁
从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到对运动员经营收益分配比例由1996年之前直属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各单项体育协会各50%调整到不低于70%奖励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近些年来的政策变化实际上是国家对运动员商业活动有力支持的体现,为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与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了依据。
1996年
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
对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分配做出了重新调整:经营性收益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做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1年
原则上按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运动员基本上可以获得其商业收入的50%。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要围绕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整理/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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