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并没有给出奖金如何计算的细则,自己仍对奖金的分配存在质疑。于芬举例说:“2000年1月我带伏明霞参加国际比赛获得亚军,表上说奖金是12000元。按理说我作为他的全职主管教练,应该得到这笔奖金的70%,但是为什么就只给了我应得的一半?这12000元都给了谁?让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对比]
根据于芬的计算,仅伏明霞在2000年的表现,就可以给自己带来上百万的奖金。不过根据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于芬在2000年从伏明霞身上可以获得的奖金却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奖励之外的其他奖励,而且奖金总额竟有近百万的差别。
两种算法 百万之差
2000年关于伏明霞奖金差异对照
当事人 计入奖金项目 奖金数额(元) 奖金总额(元)
于芬 悉尼跳水世界杯3米板亚军 4.5万
悉尼奥运会3米板冠军 20万
悉尼奥运会双人3米板亚军 12万 106.5万
英东体育基金会奖励 20万
湖北省队两次奖励 50万
游泳中心 悉尼跳水世界杯3米板亚军 7479
悉尼奥运会3米板冠军及 121915 177124
悉尼奥运会双人3米板亚军
中国奥委会奖励 47730
[解读]于芬计算方法错了?
为什么游泳中心的奖金数额会和于芬此前给出的数据有如此大的出入呢?游泳中心也从政策上进行了解读。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不在计算范围之内,而且在运动员出成绩的当年度以及过去3个年度,教练员分配的每年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队进入国家队的,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而非清华。
再次,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于现任国家队教练。按照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国家队是临时集训性质的,训练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只享受国家队的部分津贴。而于芬在1996年离开国家队之后就再也没有被国家队征召,因此按照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在1996年后就不具有“国家队教练”的身份,自然在奖金的分配比例上就会出现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