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停了几天的“奖金门”昨天又有新进展,当事一方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召开了于芬事件的首次新闻通气会,会上游泳中心主任李桦对于于芬的奖金发放和领取细节做了郑重而详细的澄清。本报记者|丰彦|文
奖金26万余元远不及百万
昨天,游泳中心特地公布了《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作为依据,重申了奖金发放原则,以及于芬奖金核算的办法。游泳中心表示,按照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截止,于芬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
为何于芬认为自己的奖金有百万元?李桦解释道,“于芬培训过的队员确实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是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带过的时间较长,因此于芬应该享受的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比较少;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吉勇”笔迹经司法认可
至于双方分歧最严重的“代领”问题,李桦表示,在代于芬领取奖金的5人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2人是于芬所带的运动员,另2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1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经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
而于芬在采访中曾数次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游泳中心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在媒体通气会上,游泳中心也展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
“疑问奖金”确认被领取
除了司法鉴定书,游泳中心还拿出了存款凭证的复印件。“于芬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李桦说道。游泳中心的法律顾问邓群律师表示,于芬的举报缺乏证据,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及诬陷。
于芬提出四点质疑
昨晚8时,于芬及其委托律师召开了一场名为“公共治理中的软法”座谈会,提出了四点质疑,并要求得到监察局的书面答复。
质疑一:监察局何时给答复?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认为,她及其律师曾经三次前往监察局进行沟通,但监察局从未给出书面的说明。“我们认为如果这就叫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严肃。”于芬表示。于芬委托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监察局应该在于芬上诉30天内给出书面的答复,如果于芬不服,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检举。同时,于芬的委托律师还表示:“周继红作为游泳中心的副主任和跳水队的领队,奖金的发放肯定是在履行职务上出现了问题,因此调查这个事情势必要涉及到游泳中心的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