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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说明书全文(3)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19:18  新华网

  五、关于于芬同志的奖金领取情况

  在于芬同志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有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在我们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在我们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通常会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因此我们在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代领现象,从严格财务手续讲,这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同志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而这时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同志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此外,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以上就是于芬同志奖金发放的有关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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