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于芬奖金事件三大冲突 表达或有多种真相只有一个(2)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3:24  新浪体育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应: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11月3日,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

  冲突三:五个横空出世的代领人

  于芬:“今年4月,纪检部门约见过我一次。当时,给我宣读了奖金签收清单,请我确认哪些奖金我领过,哪些没有领过。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当即指出,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我请求纪检部门就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作调查,但他们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据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文章,作者:慈鑫;

  “调查说有一个叫吉勇的代我领了好几笔奖金,但他本人明确告诉我从来没有代我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他到游泳中心查对了,他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他肯定自己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他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摘自10月29日,《成都商报》,作者:许绍连、王智;

  于芬的法律顾问王律师:只要证明于芬没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金属实,那么便确实可能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结合具体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的不同问题:第一,游泳中心被代领者欺骗,错误地将奖金发放了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代领人便因其欺诈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第二,代领者是受人指使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奖金领走了,一旦指使者是游泳中心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便存在着他或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得利的问题,此时相关人员涉嫌的是贪污犯罪;第三,代领者可能也许并不存在,只是在做帐的时候拿给上面看的,如果相关奖金最终并没有被任何人领走,仍然留在单位之内,这时应该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一旦奖金被人以这种手段非法获得,那么相关领导或者责任人也同样涉嫌贪污犯罪;第四,如果领导明知这些奖金是于芬的,却故意将它们发放给了其他人,那么这个领导便存在着滥用职权犯罪的嫌疑——摘自10月29日,《成都商报》,作者:许绍连、王智;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应: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同志,另外一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11月3日,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candy)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关于 于芬 周继红 的新闻

    ·改革30年30城市变与迁 ·新浪《对话城市》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