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表达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但是真相只有一个。
在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主动透过博客等多种方式表达的同时,一系列在她看来严重与真相不符的幕后故事随之浮出水面。当与某种制度发生冲撞之时,从感情上,大家更容易偏向势单力薄的弱者,但感情并不能蒙蔽寻求真相的双眼。不论是加诸其身的“以不负责言论严重损害跳水队形象”的责难,或是当事人以“共产党党员”的名义做出的保证,还是看客们一声“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叹息,都无法成为真相的包装糖纸。梳理出双方的焦点冲突,仿佛又向真相迈进了一步,跌宕起伏的“罗生门”总有落幕的一天。
冲突一:奖金的数额制定方法
于芬:“我从98年到清华大学至今已经整整十年,期间我的学生几乎每年都有获得世界大赛、全国比赛前三名的,按照相关奖励政策,我应得的奖金大概数百万,但国家队一共给过我三次奖金,总额为十五万八千元。一个月前,我已经就此事向有关方面致函,我也等待着有关方面的调查结果。”——摘自3月14日,于芬博客文章之《我的几点说明》;
被曝光的检举信:根据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教练员带一名运动员满四年,在该运动员离开后的两年内应享受同等奖励,两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比例发放奖金。以上清华队员从离开我到获世界冠军等获奖名次的时间均未超过规定发放奖金的范围,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均未发放给我。而国家队奖金的发放惯例是由跳水队负责人上报,游泳中心批准方能发放。那么我近十年的奖金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到底报给谁而又最终落入了谁的手中了呢?——摘自10月23日,某网友博客文章,后经于芬本人核实内容基本属实;
游泳中心首次回应: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现任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我中心成立十年来,都是按照上述原则对各项大赛的奖金进行了发放,不存在克扣教练员奖金的问题——3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桦。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应:我中心在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发放上是有原则、有制度、有程序的,并且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的,不存在违规发放奖金问题——11月3日,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
冲突二:奖金的发放领取程序
于芬:“既然你们已经宣布于芬应得的奖金已经按规定发放到位,那么就请你们把于芬奖金发放的清单以及我的签字材料公布出来,以正视听。”——3月14日,于芬博客文章之《我的几点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据了解,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2008年1月30日,我们收到于芬反映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贪污其奖金问题的举报信。经监察局协调,游泳中心组织人员就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期间翻阅了有关财务资料,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据2008年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