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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诉出版社案一审胜诉 所得赔稿费高达17万元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22:5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26日电(记者杨金志)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对“跳水皇后”高敏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追梦》一书的报酬人民币17.4万余元。 高敏是《追梦》一书的作者,为出版发行该书,2005年4月9日,高敏的丈夫陈志钢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追梦》一书。图书出版发行后,出版社未依约支付报酬,高敏于是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上海文艺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后因上海文艺出版社系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一个部门,对外民事责任由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负担,故被告变更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原告高敏一方在法庭上表示,陈志钢是作为其代理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截至2005年10月15日,上海文艺出版社应支付版税(稿费),但上海文艺出版社至今分文未付。高敏曾多次与上海文艺出版社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涉,但出版社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高敏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并由出版社支付17.4万元报酬及拖欠产生的相应利息。 在诉讼中,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对所涉作品的作者为高敏未提出异议,但对于陈志钢签订合同时的身份表示异议。出版总社坚称,合同的相对方就是陈志钢,并且否认陈志钢曾向出版社提供过表明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因此,高敏主张报酬等相关合同权利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敏有关陈志钢系其签约代理人的陈述虽然得到了陈志钢的确认,但尚缺乏证据证明。从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分析,也难以直接判断陈志钢是以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的。但是,陈志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声明,有关他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均由高敏行使,因此,针对上海文艺出版社未在约定期限内付酬的违约行为,高敏有权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出版社继续履行付酬义务及支付滞纳金。 由此,法院认定,高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至少向乙方支付5万册起印数的版税”计算报酬依法有据,法院遂判决《图书出版合同》终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人民币17.4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此案的原告、被告双方还未向法院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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