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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5万元申雪赵宏博成原告 开庭第一日未有定论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7: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著名花样滑冰运动员申雪、赵宏博作为品牌服装代言人,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演出报酬,将该品牌服装的厂家——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厂家支付5万元的服务酬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这起演出服务合同纠纷案。

  申雪、赵宏博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6月他们与金由美公司签订了《委聘艺人合约》,约定金由美公司聘请二人为其商品提供宣传演出服务,服务酬金共计1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由美公司在支付了首期酬金5万元后,拒不向二人支付第二笔服务酬金5万元。

  法院开庭时,申雪、赵宏博委托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名律师当庭出示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2006年6月29日,申雪、赵宏博穿着该品牌的服装出席了金由美公司组织的签约宣传活动,金由美公司已在其相关网站上使用了二人的照片,因此,申雪、赵宏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金由美公司应当支付酬金。

  金由美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合约中约定申雪、赵宏博需要参加电视广告片拍摄、指定商品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等。而签约仪式只是在公司内部举行的,并不属于宣传活动,且网站上的图片都不是专门为品牌进行的平面拍摄,只是签约当场的照片。而目前在二人广告片、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的三项合同义务都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公司不同意向申雪、赵宏博支付酬金,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尔后,双方代理人针对参加的签字仪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参加宣传活动,当时的照片是否可以认定为平面拍摄展开了辩论。

  申雪、赵宏博的代理律师说,根据合同,凡是在传播领域使用了原告的肖像都属于使用,而平面拍摄并没有约定是在专业地点进行专业的摄影,平面拍摄就是穿着被告服装拍摄照片,原告参加的签字仪式正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活动。

  而金由美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所谓平面拍摄应是专业摄影师在专业地点拍摄,而不能是原告参加被告签约仪式的活动照片。参加指定商品的宣传活动,应有一定的时间长度,且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促销活动。在商业展厅参加签约仪式是在公司内部,不是面向公众。

  双方虽然就此问题争执不下,但当法官问及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均表示可以回去和自己的当事人商量后再给法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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