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每年有几百亿元的投入,一方有充分的技术、人才和资金储备,如果两者能有机结合在一起,能给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带来多大正能量?
1月20日,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这是一份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全面的指导性文件,意义不可小觑。《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7个方面12条途径的指引,既有对“捐赠有价证券参与公益事业”等近年出现的新事物的认可和鼓励,也有对诸如“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抵扣”等民营企业关心问题的回应。
彩民盼公益金“接地气”
自2007年有全国性的捐赠统计以来,民营企业的捐赠数额一直都占据企业捐赠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意见》不仅对于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公益慈善领域作为给予了充分肯定,更是希望借助《意见》的出台,充分挖掘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和潜力。
从彩票业角度看,彩票公益金来源于广大彩民的爱心奉献,彩民也希望公益金的使用能够更“接地气”,更多地用于老百姓身边生活的项目。而这方面,正是民营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较好的切入点。
在现实操作中,民营企业有意愿、有技术、有人力、有资金投入到慈善公益事业中来,但对于社会真正的慈善需求往往欠缺了解。目前,已有多地使用彩票公益金开展了“公益创投”活动,发掘出不少社会真实的慈善需求,如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相信可以解决一部分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的问题。
其二,慈善公益也需要走专业化道路。通过“公益创投”、“公益招投标”等方式,由彩票公益金对慈善组织进行先期的能力建设投入,可以降低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的风险和成本,利于民营企业“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度,福利彩票共筹集公益金510.67亿元,比2012年增加64.62亿元,增长14.49%。根据公益金分配比例估算,2013年度,筹集用于民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项事业的资金可达近300亿元。试想,如果有彩票公益金作引子,加上民营企业的技术、人力、资金和热情,能给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带来多大正能量?期待各方作出有益的探索。 (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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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要求,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下发了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身慈善事业,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自2007年有全国性的捐赠统计以来,民营企业的捐赠数额一直都占据企业捐赠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同时,民营企业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成为获得“中华慈善奖”最多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7个方面12条途径的指引,七个方面包括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传播慈善文化、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等。在具体参与途径上,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成为该《意见》的亮点。《意见》还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将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和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了5大方面的支持措施,这也是本《意见》最重要的一部分。在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方面,《意见》要求民政部门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这些措施再加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步伐的加快,相信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会有较大增长。在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既要求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要求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这必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在慈善需求对接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加强合作,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在公益慈善行为宣传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另外,《意见》还要求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以后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将更加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也将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