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品种,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品种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品种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品种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或者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票面残缺、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不予兑奖。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的其他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品种的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品种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品种的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品种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品种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品种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用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发行销售彩票的业务活动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用中计提销售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弥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的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和彩票品种规则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业务费用支出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用的缴纳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五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管理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品种的奖池和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用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七)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的。
第六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三)未将彩票代销证置于彩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的;
(四)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