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报5月15日刊登《〈彩票管理条例〉任重道远》一文后,彩票业内人士程阳的精彩解读令读者对《彩票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效力,以及对彩票行业的作用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他提到部分条文尚有模糊之处,甚至许多行业人士也并未理解透彻,认为“以前怎么办还是怎么办”,对此程阳认为,必须从法律角度出发,以前的有些办法现在可能不能继续维持。
实施细则需要跨过多少坎儿,请看今天的程阳专访。
制定细则不能先入为主
马妍:程阳您好。之前我们对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无论从法律精神,还是从专业视角,条例的许多条款都需要进行细化。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国务院条例的细化,可能就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你认为实施细则制定要遵从那些原则?主要关注那些要点?
程阳:我认为,制定实施细则首先是要避免先入为主的不当思维。许多业内人士总认为条例“说的还是那些事儿,以前怎么办还是怎么办就行了”,这就缺少了法律的精神。
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任何之前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前怎么办的事儿,现在很可能就不能那么办了!《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必须跨过这些坎儿!例如打击非法彩票等问题。
法律五道坎儿
打击非法彩票的责任归属、彩票机构对外商务活动依照何种法律、兑奖期限60日问题、未成年人以何为界、彩票销售款的定性问题
马妍:条例第五条明确,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这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吗?条例细则,究竟要跨过哪几道坎儿?
程阳:《条例》细则要跨过的坎儿分为两类:法律上的、彩票专业上的。先说说法律上的五道坎儿。
第一道坎儿,就是打击非法彩票的责任归属。
之前,国务院各部委对于打击赌博犯罪和非法彩票问题,联合下发过一系列文件,还有些具体的做法,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也有参与。但现在条例明确了这是公安和工商部门分内的事儿,并未对财政、民政、体育部门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了各司其责的基本法律精神。
其实,这是显而易见的,打击盗车你总不能叫汽车制造厂或被盗车主出“打击盗车专项经费”。至于市场影响是另一个问题,你总不能说可乐对果汁饮料市场份额有影响,就说“可乐”就是“果汁”!
顺带说说另一个问题,就是实施细则作为“部门规章”应尊重法律,彩票市场是市场就应尊重市场,不应出现“麦当劳不得拒绝经营肯德基”,“丰田汽车专营店不得拒绝经营大众汽车”之类的东西。
第二道坎儿,就是彩票机构对外商务活动的依照法律问题。
建议条例第十三条,细化为“适合政府采购法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不适合政府采购法的,按招标投标法执行;其它的按合同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在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列表中的设备或服务,例如彩票机构的汽车、办公用品等;招标投标法适用性更广一些,例如彩票机构投注机、彩票纸等,法律赋予了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一些临时性的服务、项目,或者由于技术性质、市场情况,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要求的三家以上投标人的,可以按合同法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执行,例如彩票系统通信运营商的合作。
第三道坎儿,是兑奖期限“60个自然日”的问题。
建议第二十五条,细化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兑奖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细则还要注意的是,由于彩票业务需要,例如多期投注,可能还会有“退投注款期限”的问题,因此细则措辞更需谨慎。
第四道坎儿,是未成年人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一样,建议细则明确“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年龄界定还不能自相矛盾,例如兑奖的时候,刚满18周岁而彩票是一个多月前买的,如何处理?如果是其本人买的,或是代别人兑奖具体该如何执行?还有年龄甄别问题,其实香港马会“凡未满十八岁或身穿校服者均不准进入马会投注地点,本会有权要求进入此处人士出示证件,以证实其年龄”,十分人性化、可操作性也强,可以借鉴。
关于什么机构或个人有权要求查看居民身份证件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可以明确,否则今后执行起来纠纷就不可避免。
第五道坎儿,是彩票销售款的定性问题。
这一条没有具体市场实践的业内人士往往容易忽视,其实近年来,彩票销售款纠纷不胜枚举,彩票销售人员“占用、拿走”彩票销售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彩票销售款的性质,是公款还是投注站站主的钱,这关系到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细则有“彩票销售款是公款”之类的明确。
虽然条例和细则不是法律,不能界定犯罪,但是完善的条款,可以为法律的执行提供定性的依据。这道坎儿,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