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法意见稿引发彩民热议 到底要不要晒中奖者?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1:24  深圳商报
彩票法意见稿引发彩民热议到底要不要晒中奖者?



  王建明/图

  缘起:国务院法制办3月11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出通知,就《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泄露中奖者信息最高罚一万。中奖者的隐私该不该保护,引起彩民争论。

  反对者:

  中奖者身份不应是隐私

  很多中大奖的人不愿意暴露身份,因为那样确实可能带来麻烦。彩民王先生认为,法规之所以要求彩票销售者保密,可能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但他仍然认为,彩票中奖者的身份是不应该保密的,彩票发行机构应该将开奖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公众对彩票发行情况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王先生一再表示:彩票是政府发行的,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作为政府活动中的当事人,中奖者的身份也不构成个人隐私。既然如此,彩票开奖情况就是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人们纷纷打听中大奖者的情况,就是想知情;媒体跟踪报道中奖者的情况,也正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知情本身就是一种监督。

  每当看到有人中了大奖而又身份不明后,王小姐就会想:中奖者会不会是彩票发行机构的职工或者熟人?彩票中心的人会不会上下其手、操纵发行?有时也会想:那些“蒙面”的中奖者真的存在吗?会不会是彩票发行机构为了刺激市场、诱使公众购买而虚构出来的呢?

  常买彩票的李小姐认为,身份等信息的公开确实可能给中奖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这是中奖者在获得巨大回报的同时必须付出的代价,这就像是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样。世界上有那么多富豪都生活在阳光下,中彩票的人为什么非要躲在黑暗中呢?

  赞成者:

  隐私没必要晒太阳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权,是一样的,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但如果一定要拿到桌面上,以“非1即0”这种数字游戏来对待,彩民赵先生却毫不犹豫地说:“中奖者的隐私权就是要比公众的知情权大!”理由有三。

  第一,中奖者的身份一旦公布,谁能保证他的安全?谁能保证他今后日常生活的宁静?也许有人说,今天是法治社会,不用担心。如果真这样想,那这个人真的是生活在真空当中。有一次,彩票站的工作人员对赵先生说,前段时间有对老夫妻中了20多万元,老人反复告诉他,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儿女。所以,工作人员就悄悄带着老夫妻领奖了事。老人为什么这么做?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这名工作人员大张旗鼓宣传,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如果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自己将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个人的隐私权的问题了。

  第二,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中大奖的人必须将自己公之于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我不犯法不违规,你凭什么让我暴露在阳光之下?再说了,既然是隐私,我当然不想、不愿意,也没有这个义务给众人看。

  第三,假如是你中了这个大奖,你愿意在众目睽睽之下现身吗?拿知情权来说事,说到底还是对国家彩票的不信任。众所周知,彩票本来就是碰运气的,人家撞到了,那是人家的运气,凭什么怀疑人家的运气?凭什么人家的运气一定要拿出来晒太阳?

  《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处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3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pgl@chinalaw.gov.cn。

  美国不为中奖者保密

  美国佐治亚州波特尔镇的铁厂工人罗伯特·哈里斯夫妇用6个孙儿的生日作为“幸运号码”今年2月购买两张彩票,竟然一举中得2.7亿美元的头奖。

  在为这对夫妇欣喜之余,一个问题油然而生——为何十分注重保障隐私权的美国却不为中彩者保密,而要将他们的具体身份公之于众?

  原来,在彩票业发达的美国,专门立有一部《记录公开法》,里面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这也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当然并非所有彩票都要公开。在西方国家,以公司化运作的博彩公司和赌场等,由于其只是和博彩者个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所以无需向社会公布中彩者的身份;但是以政府信用为支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彩,则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其运作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大奖的最终归属。

  (杨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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