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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彩票中奖引发争议 如何量刑成为被关注焦点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09:47  南国都市报

  本报讯 罗勇春潜入彩票站偷走了70余张彩票及80元现金。随后,罗勇春因涉嫌盗窃被治安拘留。

  但是17日上午,情况发生了变化,民警了解到,被盗的彩票中奖金额共2万多元。

  中奖彩票作为一种有价票证,虽还未被兑换,但2万多元应作为案值的一部分。此案因此转为了刑事案件。本来这只是一个小案子,但这件事情报道之后却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这件案子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定性,到底构不构成刑事案件。

  争论焦点

  一方面认为,自从

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票作为有价证券之一,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如果彩票被认定为有价证券的话,那么罗某所盗彩票的价值应为彩票出售时的票面金额再加上奖金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前文彩票案应该属于刑事案件。

  但另一方面认为,从犯罪构成方面分析,盗窃罪的最低金额是500元。罗某只是偷了80元和几十张彩票而已,

中奖也只是属于后续行为,不应该归罪于罗某。

  律师意见

  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的卢义律师认为,罗永春进行盗窃时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盗窃彩票,期待能够中奖,从而非法获得奖金。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根据彩票所中奖金数额来计算盗窃数额。

  但是,应该说明一点,由于罗永春是在开奖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时,彩票中没有中奖还不得而知。第二天知道开奖结果后,彩票确实中奖2万多元,罗永春已经不可能领取彩票所中奖金。这种情况符合盗窃未遂的犯罪形态。罗永春应定性为盗窃2万元,盗窃未遂。

  专家意见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裴教授认为,盗窃罪属于数额犯,并且像彩票这种不可预知的利益能否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还有待商榷。目前我国对于盗窃彩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首先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道彩票中有大奖而盗窃,那么计算盗窃数额时最好以票面价值加上中奖奖金或奖品的价值;如果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中奖,之后也没中奖或还未及刮奖,最好按票面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从这个案子来看,罗某只盗窃了80块钱和几十张彩票,所以断定它属不属于刑事案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

  (刑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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