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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计划推出联赛准入新44条 部分条款遭俱乐部非议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10:19  足球-劲体育

  记者贾蕾仕北京报道 24日在香河的会议上,足协给所有参加会议的俱乐部和会员协会下发了被习惯称为“俱乐部准入标准”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标准》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职业审察与监管办法》两份文件,其中准入标准从年初的54条瘦身到了44条,也更具可操作性。

  韦迪在24日晚的预备会上表示 “这两份文件2011年将正式实施”,本次会议对完成修改颇为关键。新准入制更具操作性 在24日晚上的会议上,韦迪和于洪臣做了发言,其中韦迪的讲话主要是围绕第二天的会议讨论做了一个铺垫。韦迪对中国足协颁布两份文件的过程和这次草案修改的地方做了介绍,参加会议的俱乐部和会员协会负责人都了解了这次修改的情况。

  韦迪介绍这两份文件已经经过了三十多次的修改。2003年,阎世铎筹备中超俱乐部时,委托当时的联赛部主任郎效农起草了中超俱乐部标准,这些标准只有18 条;2009年总局与足协开始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指示,研究新的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当年足协与公安部、工商局等十个部委合作起草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标准》,在2009年12月出台的准入标准共有11页之多,内容多达54条,是原来18条的3倍。

  这份54条的 《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标准》共分八个部分,包括俱乐部设立、俱乐部的财务、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参赛条件和设施、文化建设、审查机构和职责、审查程序和内容、附则等等,这八个部分基本涵盖了职业俱乐部的所有相关业务和架构。除了审查机构有新意外,其余条款全都可以在过去的文件中找到影子。 但是这份初稿有两个致命的地方在于不仅“文不对题”,而且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其中把审查和监管办法也放入俱乐部标准中,显然与俱乐部标准的主题不符,在修改的研讨中,多个部委也提出来,“这份准入制度是给俱乐部执行的,这部分监管内容与俱乐部无关”,于是从准入制度剔出“审查和监管”的部分达成了共识。 因此在过去的多次修改中,在足协、总局、各部委、俱乐部、会员协会三十多次会议研讨中,考虑到了把监管办法从中独立出来更为合理,也便于操作实施,把54 条版本中从43条至53条,“审查机构与职责”以及“审查程序和内容”提出来,单独形成了《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职业审察与监管办法》,最早的54条初稿变成了两份文件。

  原来的54条中,另一个饱受诟病的地方是其中多项条款难以具体完成检查,于是在后期修改中,可操作性上得到大大的增强。韦迪在昨天24日晚上的预备会议上解释了更改的一个重要原则,韦迪说:“原来的准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新修改的文件在这方面有了改进,原来的文件很多方面都难以检查,新修改的文件更容易实施”。 在24日交到俱乐部手中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标准》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职业审察与监管办法》两份文件实际上是在54条的基础上分割而成,因此总页数也只是有13页,与原来的11页比,增加的部分并不多,但是经过多次修改,在很多内容上都有了变化。青训和协会管理更细化 除了提高可操作性外,这份准入制度在具体条款上也有了修改,其中青训和协会管理上有了更为具体的检查标准。韦迪在24日晚上的会议上说:“这份修改稿在两个方面有比较明显的变化,一个是青训,一个是加强省市会员协会的管理上,都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俱乐部如果有意见也可以在明天的讨论会议上提出来。”

  在新下发的“44条”的准入制度中,提出了中超俱乐部至少有一到两支U10、U14、U18和U21四支青少年梯队,改变现在部分中超和中甲俱乐部没有梯队的落后状况,打造青训体系,应该说从出发点来说是好的,只是年龄段的设置应该更为合理一些。 在过去“54条”的准入制度中,涉及青训体系没有太具体的要求,只有第二十条的“俱乐部每年用于青少年球队的经费不低于本俱乐部当年总收入的5%,并需提交由会员协会、体育或教育行政等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第32条的“俱乐部应拥有具有全部所有权的职业球队及预备队。俱乐部应组建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后备梯队,后备梯队可以自建或者采用多种形式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员协会、学校联办。”

  这些条款对俱乐部梯队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标,也造成了俱乐部经营和管理中忽视青少年球队的培养,为此这一条在新的准入标准中得到加强。 现在俱乐部被严格要求至少有四个年龄段的梯队建设,但是记者从多位老总那里了解到,他们认为 “这会给俱乐部增加负担”,都表示会在25日的讨论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现在中超中甲俱乐部经营状况并不好,所有的中超和中甲俱乐部都靠输血维持经营,“如果增加额外开支的话,那么球队负担更重”,加强青训与成本之间的矛盾还需要俱乐部和足协协商解决。 另外也有老总提出青训队伍年龄间隔设置应该压缩到2年,而不是4年。在这份44条中,每隔4年设置青少年球队的提议只是应付奥运会和全运会,但是国外的年龄段设置都是以2年为间隔,这样能够保证有更多的球员得到进入职业足球的机会,这一点也会摆上25日的讨论会上进行讨论。

  同时韦迪还介绍新的准入制度和监管办法中,“将加强会员协会的管理,让省市体育局和足协更多地参与到俱乐部的管理当中来,加强行政管理的力度,更加深入地介入俱乐部工作”,尽管韦迪的出发点是好的,对这一条,俱乐部和会员协会都有不同的意见。 本来俱乐部都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其经营和运作都是市场化,俱乐部的决策和经营都是由董事会作出,但是体育局和会员协会如果不是俱乐部的股东,就不会有介入管理的理由,更谈不上深入参加俱乐部的管理。对于新的“44条”的规定,俱乐部都颇有微词。 另外会员协会也感到难以介入,过去俱乐部大多是通过从地方体育局收购球队组成球队,在出售后,体育局和会员协会退出了球队,现在只是在协调和理顺各方关系上做一些工作,而且还屡屡遭到俱乐部的抵制,如果审察和监管办法中,有会员协会介入俱乐部的条款,会员协会也感到难以完成,这些难处都已在昨日的讨论会上递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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