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蕾仕北京报道 仲裁委员会改判是中国足球史上首例,但是无论从程序到政策都违反了相关制度和规定,是一次典型的违章办事,尽管外界甚至有种声音错误地认为这是“进步”,但是这算得上彻头彻尾的重大失误,甚至违反了《仲裁法》。申诉违反《纪律处罚办法》
在2010年3月份下发的最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办法》中规定了申诉的前提条件,根据8月5日纪律委员会对孙继海作出的处罚决定条款,根本达不到仲裁的条件,足协把陕西俱乐部的申诉交给仲裁委员会是管理上的错误。
在《纪律处罚办法》第93条“申诉”条款中,规定“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以及“对赛区罚款4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3万元以上”。
纪律委员会开出罚单中,只是对孙继海处以3场停赛,罚款15000元。停赛3场没有达到6场的申诉条件,罚款与3万元有差距,在罚单中两项处罚决定都没有达到可以申请仲裁的条件,足协领导还是违反规定召开了仲裁委员会会议。仲裁委员会是违法仲裁
在最新的《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但是显然对孙继海的处罚条款没有达到仲裁标准,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仲裁即是违规。
在程序上,《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既然有据可依,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该严格遵照此项规定执行,而不是违规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第一节第21条仲裁程序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但是仲裁委员会此次受理的案子却根本不在“受理范围”之内,足以证明这是一次违法行为,可是这次仲裁委员会却是由很多律师组成的,可算得上是知法犯法。如果在仲裁委员会仲裁中,明知裁判员更改证词依然作出裁决,那就当另案处理了。“证据不足”一说不成立
在8月7日发布会上,足协对外发布取消处罚的解释认为是“证据不足”,但是《纪律委员会处罚办法》第八十七条“处罚依据”第6点中,明确了“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显然,纪律委员会在证据上的权威性是无可更改的,
在《办法》中明确了,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有关各方和证人的声明;专家观点;录音录像等;但是在处罚中只能以纪律委员会对证据的判断为准。
其中还特别规定:“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孙继海的事情发生在比赛结束后,所以对他违纪情况的描述也正是出现在比赛监督的报告中,足协最初对他的处罚就是依照此作出的,并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足球项目并不同于司法部门取证,在足球场上的违纪行为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在《纪律处罚办法》第88条第7项专门规定:“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这是足球项目的特殊性造成的,中国足协这份《纪律处罚办法》的规定也是世界上普遍通行的处罚办法,这一点不存在任何异议,“证据不足”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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