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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中超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中超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备用体育场。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注册会员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安排在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体育场或对方主场进行。
第十八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九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40座以上空调大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经营
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赛区委员会下拨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总收入的2.5%(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得额外要求俱乐部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三)继续试行比赛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的往返赛区飞机票由中超公司统一办理的方式,由赛区报销的交通费中不再包括以上飞机票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