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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陈涛事件:是谁剥夺了“陈涛”们的劳动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12:16  球报

  ·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国兴

  现在,只要你在baidu网站中搜索“陈涛转会”就能出现40多万条相关信息,而在google网站中该信息已将近100万条。这个事实能够说明社会公众对陈涛的转会给与了足够的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都在指责金德俱乐部,说金德俱乐部不应该为陈涛的转会设置障碍,把陈涛不能转会到国外俱乐部或国内其他俱乐部的责任全部加在金德俱乐部头上,并列举了金德俱乐部的种种“罪状”。不过前日我在网上看见了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于2007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经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困扰我多日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也就是陈涛是否能与金德俱乐部脱离关系,不是他不能转会的根本原因,陈涛不能象其他普通劳动者一样,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达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足协的转会制度。下面我将在不考虑职业足球的特殊性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以纯法律角度分析和评价与陈涛转会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陈涛能否与金德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金德俱乐部的法律性质应该是企业法人,是《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陈涛作为一个为金德俱乐部踢球(主要工作内容)的运动员,毫无疑问是劳动者,两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陈涛和金德俱乐部当然不能例外。而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理由的,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也是《劳动法》第3条和《就业促进法》第3条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主择业权。如果说陈涛不想在金德俱乐部踢球(工作),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金德俱乐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陈涛在与金德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不能立即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我国,只有竞业限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与其他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实情况上来看,陈涛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他在与金德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立即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

  三、陈涛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后能不能参加正式比赛的问题。

  现在的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虽然我本人及众多球迷朋友都不愿看到这种局面的发生,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个现实。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规定,在合同期内,除非俱乐部与运动员协商同意申报转会,否则一般情况下该运动员不能转会。不能转会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是不能获得参加比赛的资格(不能参加比赛,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以踢球为职业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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