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转会事件暴露种种弊端 制度漏洞造成多败俱伤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12:24  半岛晨报
王圣转会事件暴露种种弊端制度漏洞造成多败俱伤

王圣踌躇满志

  没有一个国家的足协转会制度是完美的。处在低阶段发展中的中国足球,因为转会制度闹出纠纷的频率恐怕在全世界也是数一数二的。王圣的转会纠纷便是其中典型案例,透过这一事件仔细审视足协的转会制度,发现漏洞太多了。

  漏洞

  转会合同“有效”

  中国足协已经明确表态,武汉和实德两家俱乐部签订的转会合同有效。这是有据可查的,足协转会制度中写明:转会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参赛资格的影响。这就是说,虽然王圣现在仍没有获得参赛资格,但他实际上已经被转会至武汉俱乐部,与实德俱乐部无关了。

  不过王圣并不愿意转会至武汉,中国足协的这种规定,如何保证球员能最大可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转会呢?中国足协一贯将“保证球员利益”放在口头上,王圣之前在与足协官员的交流中也得到这种“承诺”。但实际上这种“承诺”没有任何作用。

  漏洞

  转会申请表签字成依据?

  王圣称,他本人在两家俱乐部的转会过程中,根本没在任何资料上签字。然而在王圣没有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两家俱乐部的合同依然有效,其依据正是中国足协的转会章程。

  中国足协规定,球员转会合同由两家俱乐部签订,条款里面从未提及球员在其中应该签字等字样。认定这种转会符合球员“利益”的依据,是球员在递交转会申请表时的签字。王圣在转会申请表上签字后就被认为愿意转会,其转会意向中填写了“中超”,也未指明具体俱乐部。然而事实是,这种申请表球员转会意愿都填写“中超”或“中甲”,填写某具体俱乐部的话,便可能被中国足协怀疑球员收取“签字费”或车、房等其他许诺。

  可见,增加球员在转会过程中其他签字生效的程序很必要,可惜在足协最新的转会章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漏洞

  武汉俱乐部自食其果?

  按照足协的章程认真追究起来,王圣与武汉俱乐部不签订工作合同并无不妥。转会章程中规定:欲雇用运动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转会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测试、体检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费用(记者注:指转会费和球员年薪)。

  武汉俱乐部在引进王圣前,并未与王圣就个人待遇等很多方面沟通,最终导致现在的结果。因此按照足协章程,武汉俱乐部有过错,至少他们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不然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王圣不愿意去武汉踢球。

  同时,转会章程中也没有规定球员在两家俱乐部转会合同生效后,必须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的条款。王圣不愿意与武汉俱乐部签订个人工作合同,后者追究起来没有任何依据。这又暴露出足协转会章程中没有更好地保障俱乐部利益的漏洞。

  漏洞

  保护球员利益条款模糊

  漏洞

  目前,王圣已经属于武汉俱乐部,他遇到的问题应该属于个人与俱乐部之间因个人工作合同引发的纠纷。

  中国足协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运动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相关规定应该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但足协条例中又规定这种事情不能提交法院,只能仲裁。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更模糊,足协相关规定也无据可查。

  假设按照武汉和实德两家俱乐部这种模式签订转会合同,即便武汉方面给王圣一元钱工资也没有违规。可见,保护球员利益的条款实在太模糊了。

  王圣难成自由球员

  国际足坛大部分联赛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有优先续约权,但球员已经成为自由球员。然而在中国,球员成为自由球员的条件太复杂,至今鲜有中国球员享受过“自由球员”待遇。

  王圣要想成为自由球员,必须在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然后再谋求新的转会。但对于27岁的王圣来说似乎并不现实。另外,俱乐部拖欠运动员工资奖金超过5个月,球员也可以申请仲裁成为自由球员,这显然也不现实。这等于说,中国足协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这是最大弊端之一。

  首席记者迟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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