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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标王制度今年到此为止 足协:挂撤牌需要确认函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1:16  东方体育日报

  本报驻京记者顾晨报道

  “挂牌有挂牌的规矩,撤牌有撤牌的程序。”对于申花俱乐部迫不及待地申请将李玮峰撤牌一事,主管转会的足协青少部主任朱和元措辞严谨,但也不乏严厉,“我们已经收到了申花发来的撤牌申请,会按照有关规定来审核办理。”对于申花方面“挂完就撤”的行为,足协人士认为并不违反技术程序,而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

  另外,在有关撤牌所需的一系列的手续当中,球员本人关于撤牌的确认函,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申花最迫切要得到的一环。

  昨天下午,足协针对新赛季球员转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李玮峰和申花俱乐部之间“转会”和“撤牌”的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此事,主管转会的足协青少部主任朱和元的说法十分耐人寻味:“我们确实收到了申花俱乐部传来的撤牌申请,这个事情也在程序允许的范畴之内。但挂牌有挂牌的规矩,撤牌有撤牌的程序,我们会按照有关规定来审核办理。”

  按照足协颁发的新版转会规定,转会申请名单公布一周之内,相当于球员转会资格的公示期。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对转会名单中的运动员的转会资格有异议的任何俱乐部、会员协会,应在转会名单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足协提出。”对于李玮峰的撤牌而言,必须在1月8日之前完成,如果没有完成,他将正式进入转会程序。朱和元所指的按照规定审核办理,就是指在此期限内完成。据悉,李玮峰的撤牌手续仍然在办理之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球员本人对于撤牌的确认函。因为这样的确认函,通常都是在球员与原俱乐部就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工作合同之后才进行的步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李玮峰在榜上迟迟下不来,申花在撤牌一事上绊蒜,也正是因为尚没有与李玮峰签署工作合同,进而,撤牌所需的确认函同样也是无从谈起。

  第二十三条还包括一条补充条款,让申花俱乐部在此期间有可乘之机:在一周之内,“原俱乐部有权优先与提出转会申请的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由此而来,申花俱乐部提前和李玮峰签约也就有据可查。对于这种挂了又撤的行为,足协人士认为并不违反技术程序,而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种种迹象表明,尽管李玮峰目前还滞留转会榜,但如果不出意外,他的撤牌已经势在必然。

  另外来自足协的消息,今年将没有标王一说。“以前是计划性的指导价,但是往往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因为球员的系数是一个变量。因此今年我们推行市场成交价”。足协人士表示,以往推行的“标王”制度今年将到此为止,“最终的球员成交价格将在28日之后陆续公布。”

  李玮峰被俱乐部“挂撤牌”,球员被俱乐部强定高价等等事件,无一不显示国内转会市场的最大弊端:俱乐部的权重过分大于球员个体,导致球员过度依附于俱乐部,缺乏自由和机会。对此现象,朱和元也承认,但他表示,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改革的措施和步骤只能循序渐进,“首先还是要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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