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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合同在身难比博斯曼 05罢训风波早埋纠纷祸根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12:05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本来相对平静的转会市场,却由于陈涛的转会风波而平地弄起了波澜。而本来相对简单的一起普通转会事件,却由于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偏差生出了诸多枝节,而最值得关注的就是陈涛能否成为中国的博斯曼,以及金德俱乐部强留陈涛是否违反劳动法。

  在此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陈涛目前与金德俱乐部还是有合同在身的。2005年赛季之前时,当时金德五虎因不满俱乐部的薪金及五年包身工式的合同而罢训,而正是陈涛牵头引发了这场纠纷。

  但后来迫于各方面的压力,陈涛最终率先反悔而主动向俱乐部认错,在签订了为金德效力五年的合同之后得以重返中超赛场,而当时同样非常有前途的张烈、尹良毅却最终因为与俱乐部矛盾无法解决而在年纪轻轻的时候提前退役,当时陈涛妥协之后与金德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正是到2009年赛季结束后为止。

  这样将陈涛强行同博斯曼比照就有些过于牵强。当年的博斯曼闹得沸沸扬扬,并最终改写了欧洲球员转会的历史,但却与陈涛转会风波大有不同。当时是90年代初,欧盟当时还采取合同到期后收取转会费的制度,博斯曼于1990年合同到期时,打算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

  然而敦刻尔克队提供不出列日队所需的转会费,所以列日队不放他走。在经过了长期艰苦的诉讼之后,博斯曼终于赢得官司,并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决: 博斯曼以及欧盟的所有球员在合约期满之后,可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转会,这就是大家所称的博斯曼法案。

  这一法案的前提是合同到期,而且探讨的是另外一个俱乐部是否应付转会费的问题。而陈涛目前合同还有两年到期,他即使想成为中国的博斯曼也不具备资格。

  另外一点则是金德俱乐部阻挠陈涛转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问题。不用说新劳动法还没有实施,即使是实施了,陈涛也将因为合同在身而无法自由转会。

  新劳动法第四章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显然与陈涛不相干,唯一有点关系的可能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足球做为特殊行业当然有他的行业特点,而人员的流动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不象一般的企业可以在一年中任何一个时段实现人员的更新和流动。

  即使在欧洲联赛中,也不能说球员提前三十天通知俱乐部就可以简简单单走人,如果那样,任何一支俱乐部都有可能因为人员的过于动荡而被迫陷入混乱。

  因此问题已经相对简单,当时博斯曼是合同到期不收转会费的问题,而陈涛的问题与转会费无关,而且目前还在合同期内。而参照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必须得在合同期结束后与金德俱乐部的劳动合同才能自动终止,陈涛哪一条都不符合,想强行转会倒是有些霸道的味道了。

  陈涛这事即使发生相对发达的欧洲联赛中,如果在合同期内,球员想转会也要同两家俱乐部协商,一方肯拿中途撕毁合同的违约金才行,陈涛不经过俱乐部想强行转会无据可依,而且以目前的形势来看,金德在有理可依且强硬的态度下不可能放走陈涛。

  陈涛转会风波最终有可能酿成一场悲剧,但前提也是陈涛先不照章办事引起的。也许在2007赛季中陈涛与金德俱乐部确实在哪些方面有了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冲突,但应该寻找更恰当的渠道解决问题,而不是现在这样在合同期内就使事情激化,凌驾于俱乐部之上而独自寻找俱乐部,这样一意孤行的结果只能是缩短自己宝贵的运动生涯。

  (唐元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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