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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与法:新政之下 如何规避风险(2)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2月11日11:08 《高尔夫周刊》
在大多数的球场转让买卖交易中,会员的待遇与球场转让后的处理问题是同业最关注的。球场在投资经营的过程中,投资数额及资产评估都有据可依,但会员章程的制定得不够缺乏完善,因此,许多的条款可能会与球场转让交易产生冲突,并因此使交易的难度增加。 建议在球场经营与会员发展的同时,须从会员利益的承诺与兑现能力出发制定相关会籍章程,也可以在现有的会员待遇上融入一些投资概念,将会员利益与球场发展利益联系在一起,正面地利用“球场转让”可能带来的“升值”潜力,也许是一种更好的经营技巧。 谭晓晖:对于新规我可以理解,但不太赞同。高尔夫既不是国家机密,又不破坏经济,不应该限制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目前国内高尔夫球场的股份转让处于一种不定状态,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在转让的过程中要想规避风险,重点要弄清楚4个方面的问题。 1、球场的行政手续是否完备,如批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2、球场土地的情况,如占地面积、土地是征用还是租用、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 3、现有的会籍情况,包括己销售品种、权益、销售方式、销售量及销售金额等。 4、债权债务,要弄清楚球场是否有欠帐,如银行、个人债务等。 这4个方面是球场股权转移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需要了解的,注意的细节应该是越详尽越好,这样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可以将这些情况都考虑到,就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柏乔良:我认为国家发改委把高尔夫球场建设列为禁止外资投入的项目,与2004年一号文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无非都是在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限制高尔夫行业的过快发展。对此措施,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如果我们把这项政策措施放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大环境中,应该就不难理解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对原《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并非一味限制外资的引进,恰恰相反,内容之一即是扩大了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例如,在服务业领域,新增了“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那么,为什么高尔夫球场建设却禁止外资呢?此次修订考虑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即环保、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为突出环保和节约能源与资源的要求,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新增了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条目。而不可否认的是,土地作为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尤显紧张,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存在很多问题。高尔夫球场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其建设和维护又会带来更多的环境问题。国家从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角度,对高尔夫球场建设做出某种限制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而禁止外资投资高尔夫球场建设只是利用行政手段调控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之一而已。 唐志峰:政府的考虑应该是多方位的,是应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价位、环境保护、金融环境等严峻形势而采取的措施。这其中对土地资源的谨慎保护应该是最主要的原因。政府对外资进入高尔夫球场的投资经营早已有明文的限制规定。然而,此规定仅仅是文件,属于指导意见,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明了政府对外商投资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态度。 球场买卖目前更多的不是场地(土地)的买卖,而是经营该球场的高尔夫球会公司的买卖,在法律上的属性简单来讲就是股权转让。目前我国经营高尔夫球场的球会公司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权结构 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二、资产评估及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三、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要保证在双赢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彼此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完成转让。 新政之下投资者应该将业务逐步分包、外包给外资控股经营的公司进行经营,最终围绕高尔夫球场为中心的各种经营利润和投资将回流到外资公司,同时,指定内资代理人持有高尔夫球场的股份,间接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管理、经营。 (感谢谭晓晖、黄丽坚、范澜、陈梦熊、唐志峰、柏乔良等参与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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