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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开办星级考认证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拟聘请的星级考考官的材料;
(七)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的星级考认证机构实施年度资格审核制度。通过本年度审核的星级考认证机构获得下一年度的认证资格。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星级考认证机构将自动失去下一年度的认证资格,并收回《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试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星级考考官必须取得《围棋星级考试考官资格证书》,由星级考认证机构聘任。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星级考认证机构向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试管理办公室申请《围棋星级考试考官资格证书》:
(一)5年以上围棋教育工作经历;
(二)持有围棋业余3段以上证书;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一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星级考试办法组织考级活动。
第二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可以在组织星级考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三条
星级考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星级考教学大纲确定。
第四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星级考认证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考官。执考考官应当持有《围棋星级考试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考官只能在《围棋星级考试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星级考试活动中执考。
第五条
执考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星级考试标准对考生的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七条
考生通过所报级别考试的,由星级考认证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证书》。
第八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应当自每次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发放星级考证书的名单报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试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五章
罚则
第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围棋考级升段活动的,由各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省星级考试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
组织星级考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的;
(三)
星级考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星级考证书的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的;
(四)
星级考试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三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星级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星级考考试标准进行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四章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星级考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星级考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星级考活动资格,收缴《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试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一)发放未经监制的《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山东省围棋星级考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棋类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棋类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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