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蕾仕:足协新政一条款应废止 忽视球员基本权益

贾蕾仕:足协新政一条款应废止 忽视球员基本权益
2018年02月01日 11:25 国内足球综合
足协一则新规引发争议 足协一则新规引发争议

  (文章作者:贾蕾仕

  今天足协出台了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虽然出发点是为了照顾各级青训俱乐部,但是其中一条规定,明显违背足球运动人性的原则,与国际足联倡导的足球“以人为本”和“尊重”的理念背道而驰,把现代足球的进步拉黑到了博斯曼之前的旧时代。而且按照国际足联足规程,中国足协制定的注册和转会规定必须经过国际足联审批,还没有有报国际足联审批就率先发布了,实在有些草率了。

  本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培训单位对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局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若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工作合同,则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该球员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这条真是亮了。

  就是说只要在这家俱乐部培训超过四年就必须强制性签约两年,而且接受一个固定的工资限额,匪夷所思的是要处罚球员,把球员放在这样的位置上,不知道足协是怎么考虑的,又有哪条足球规则和法律条款支撑它,首先好奇的是这个奇葩的条款是怎么出来的?足协到底还有没有专业人士提出反对意见呢。

  这一规定既违背足球运动原则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根本上忽视了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在足球世界里,一切规则都是都围绕运动员制定的,足球只有运动员才是核心,价值也体现在球员身上。说白了,只有人性的规则才能诞生出优秀的球星,只有尊重才能让足球运动延续,而足球文化的根本就是基于此,这个条款对运动员的选择权毫不尊重,如何能够打造出好的足球文化。这个政策很容易想起当年计划经济的体工队时代,球员根本做不了主,给你5000块你要踢,给你月薪200块你也必须签约,哦,那时好像不用签约,球员利益不能被保护谁去踢球?谁把孩子送去踢球?

  国际足联从规则到政策都在保护优秀运动员,体现出人性的一面。随手举个例子,《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有这样一条细致入微的条款,那就是“未成年球员保护”中规定,“只有18周岁以上的球员方可进行国际转会。球员在16至18岁之间,且新俱乐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为球员提供国内最高水平的足球教育或训练。2、除提供足球教育或训练外,还须保证球员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结束职业足球生涯后仍可从事其他非足球工作。3、提供所有必要安排确保球员受到尽可能最好的照顾(包括提供当地家庭或俱乐部里的最好的住宿条件,在俱乐部安排辅导员等)。3、这样的球员一经注册,俱乐部须向有关协会提供其遵守了以上义务的证明。4、球员住在离国境不到50公里的地方,而球员希望注册的毗邻协会属下的俱乐部也距离边境线50公里内。球员的住所和俱乐部的所在地之间的最远距离为100公里。这种情况下,球员必须继续住在家里,且有关的两个(国家)协会必须明确同意。

  我复制粘贴这个条款,是因为我第一次看到国际足联这条规定时,为细致到“50公里”这样的数字惊讶,相信所有人看到这条都会理解为什么足球是世界第一运动,因为足球的人性化程度实在是太高了,换了别的任何一个项目是难以企及的!这哪是国际足联规程,完全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嘛。同样是未成年球员的政策条款,一个是培训四年就强制签约否则处罚球员,一个是细致入微保护球员利益,如果这两个规定放在一起,真是天壤之别,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我在12月25日写过一个微博《青训政策应该保护球员而不是俱乐部》,就阐述了这个道理,足协作为专业机构应该一切从球员保护角度出发,而不是去践踏球员利益去,或是保护什么俱乐部利益,管理足球和球迷看球完全是两码事,球迷只需要看个热闹,管理足球则需要专业,专业首先就要建立在深刻理解这项运动的基础上,你都不理解足球是什么,怎么去管理足球。

  另外还有重要一点,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会员单位,应该服从国际足联管理,《国际足联足球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程》中,第一条“范围”中就明确“同一个协会俱乐部间的球员转会由该协会遵照规定制定专门规程予以管理。该协会的规程必须经国际足联批准。该规程必须规定处理俱乐部和球员之间争议的规则,也必须制定在培训青少年球员方面投入经费的俱乐部的奖励机制。”

  但是作为国际足联会员,中国足协显然在如此重大涉及注册和转会条款没有经过国际足联审批前是不能随意发布的。而其他国家凡是有一些转会都会经过审批和制定,前提是首先是符合各个国家法律,但是《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没有不顾个人意愿强制签约两年的明确条款,超越法律的事要慎重。

  国际足联更愿意相信各国法律也是基于对人性的保护,为此有些条款特别加入其中,在这里普及一个知识,大家都知道球员签约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但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俱乐部与俱乐部合同的规定”中其实是这样表述的,“合同最短期限应从生效日期到一个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任何超过此期限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国家法律是允许签约超过五年的,球员签约超过五年是被允许的,如果俱乐部要签约某个球员超过五年,足协必须要允许,因为官司打到国际足联,如果不跟《劳动法》抵触,是被认可的,当然前提是双方同意。

  足协出台个这样事关重大的条款前是需要经过慎重调研的,应该学习下法律文件,再学习下国际足联规定,再调研一下俱乐部、经纪人、球员和家长,别只是听了俱乐部发个牢骚就签字盖章了,只要走完这个程序,这个条款根本不可能出台。

  那些怂恿足协的俱乐部也不是啥好鸟,整天想着花豆浆油条的钱就赚回来好几个亿,你都职业俱乐部还整天算计这些,跟业余俱乐部有什么区别,连桂超联赛俱乐部都不会这么想,这样的条款能被发布也是无语了。这个条款说白了不就是俱乐部想花小钱就占人家小球员大便宜吗?难道还有别的解释么,说来听听。

  我不是律师,但是我知道,如果一个政策与足球运动格格不入还与《劳动法》相抵触肯定要被废止的,建议就别拿到国际足联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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