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4)

2012年10月30日10:54  中国篮协官方网站

  扣分办法:违反本规定(包括以领队或其他工作人员名义,行使临场教练员职责的),一次性扣2分。

  第二十一条(分值2)  俱乐部在结束了2011—2012赛季的全部比赛后两个月内,全队应恢复集中训练,按要求参加中国篮协统一组织的夏季集中训练(因特殊情况经中国篮协批准的除外);非赛季期间,俱乐部组织和或参加所有非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必须提前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

  (1)运动队2011-2012赛季结束后恢复集中训练的时间、地点;

  (2)保证遵守按要求参加夏训、夏季联赛、季前赛的承诺书,组织或参加其它各类邀请赛、热身赛等比赛保证遵守相关申报、备案制度的承诺书。

  扣分办法:违反本规定,一次性扣2分。

  第二十二条(分值1-12)  

  为了促进俱乐部建设和发展,促进俱乐部积极争胜,对竞赛名次排后的俱乐部有条件地实行扣分制。

  扣分办法:2009-2010赛季倒数后三名的俱乐部,如果在2010-2011赛季仍然位居后三名之列,且常规赛胜率未超过2009-2010赛季者,一次性扣3分,常规赛胜率超过2009-2010赛季者,一次性扣1分。如果在2011-2012赛季仍然位居后三名之列,且常规赛胜率未超过2010-2011赛季者,一次性扣6分,常规赛胜率超过2010-2011赛季者,一次性扣2分。如果在2012-2013赛季仍然位居后三名之列,且常规赛胜率未超过2011-2012赛季者,一次性扣12分,常规赛胜率超过2011-2012赛季者,一次性扣4分。

  五、俱乐部主场及硬件设施

  第二十三条(分值12)  俱乐部选定主场(包括分赛场)所在城市必须是我国地级(含)以上城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2012—2013赛季,每个地级(含)以上城市,只允许一支CBA俱乐部将该城市作为主场(注:杭州和东莞两个城市不超过现有队伍数量),并且,每个省(区、市)最多不超过3支CBA队伍。

  扣分办法:违反本规定,一次性扣12分。

  第二十四条(分值12)  俱乐部选定主场所在城市原则上是俱乐部工商注册所在的城市。如果俱乐部选定主场所在城市与俱乐部工商注册不在同一城市,则主场选择必须优先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目前没有CBA俱乐部设置主场的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2)在该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设置主场必须连续两年(含)以上。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

  (1)书面承诺,如果不满两年,则自动失去第二年的准入评估资格。

  (2)如迁移主场,则必须征得现主场所在地和拟迁移主场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扣分办法:违反本规定,一次性扣12分。

  第二十五条(分值5)  俱乐部主场(含分赛场)体育馆离就近民航机场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并且100公里的路程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

  评估细则——主场城市为非省会城市的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机场到体育馆的距离、大巴行驶的时间)。

  扣分办法:如果在赛季开始后经主办单位实地检查距离超出100公里,一次性扣5分。

  第二十六条 (分值1—12)自有或能长期协议(至少两年)拥有完全符合联赛需要的比赛场馆;并且,比赛场馆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规定以及电视转播要求,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条件:

  (1)俱乐部与体育馆签订的拥有联赛期间主场体育馆的运营权和经营权的协议,包括:体育馆平面图、设施明细资料并经实地对照检查;建筑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安保设施检查合格证明。同时,在赛季期间,俱乐部拥有独立支配和使用包括并不限于票房、比赛场地、功能房、走廊、观众席、休息厅、电子系统、馆外空地、停车场(库)等的权力,并根据联赛工作需要进行布置或举办相关活动;

  (2)新选定的主场(分赛场)体育馆观众席必须达到4000个座位,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新主场体育馆座位分布图;

  (3)体育馆内(包括地板、球场上空、周围墙壁、看台、走廊、楼梯、电梯)以及体育馆建筑物场馆管理方有全部管理权限的外围(包括观众的出入口、通道、外场等),在布置主办单位要求的广告之前是没有广告的;

  (4)大屏幕、篮球架、计时记分系统必须符合联赛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定;

  (5)赛时,观众入口处必须设置安检门,以满足对入场观众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6)篮架上位于篮板后方的拍摄位置由联赛指定单位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拍摄设备;

  (8)比赛场地的灯光照明度应符合国际篮联篮球场馆安全标准手册中三级比赛要求,具体标准:比赛场地内平均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必须达到1000勒克斯以上。中国篮协将委派专业机构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2013-2014赛季仍达不到标准,不能准入;

  (9)比赛场地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要求。球场四周边线与广告机之间距离应至少两米。球队席设置在主机位对侧的广告机后面(中间有出口),球队席后两米内(从座椅底脚计算)不允许其他人员就座。球队席后固定座椅或活动座椅的,2米以内的坐席不得售票。

  (10)比赛场馆中必须设置主、客队休息室,每个休息室的面积必须在30平方米以上;主、客队休息室内需配备更衣柜、白板、按摩床、适量带靠背的座椅;

  (11)比赛场馆中必须设置裁判员休息室,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上;比赛场馆中必须设置联赛赞助商休息室(可与领导休息室合用),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上;

  (12)比赛场馆中,运动员休息室应有专用卫生间,不得与观众混用;比赛场馆中,裁判员应有专用卫生间,不得与观众混用;

  (13)在主机位同侧设置电视评论席。具体位置必须按照联赛指定的地点设置,俱乐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14)电视机位设置,根据各场馆具体条件由电视转播单位指定位置。常规赛一般设置8个机位(含内场游机),季后赛设置10至12个机位。各俱乐部必须全力配合满足电视转播的需要。

  (15)其他设施标准和检查内容见《联赛手册》的相关规定。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

  俱乐部保证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的书面承诺,对满足(8)、(9)、(13)、(14)四个方面要求的要有具体措施和方案。

  扣分办法:

  违反本规定(1)、(2)、(3)、(4)、(6)、(7)、(9)、(13)、(14),均一次性扣12分;

  违反本规定(5),一次性扣3分;

  违反本规定(10)、(11)、(12),均一次性扣1分。

  第二十七条(分值12)  俱乐部可以申请设置分赛场,分赛场不能跨省设置,并且,场馆条件必须保证符合以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同时,俱乐部要协议拥有分赛场的经营权;设置分赛场的所有费用由俱乐部负担。设置分赛场必须在联赛准入时一并提出申请并报附双方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以及检查分赛场时所应准备的所有材料,分赛场经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扣分办法:违反本规定,一次性扣12分。

  第二十八条(分值12)  俱乐部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具有使用权的训练基地。训练基地建有球队生活、训练、学习所必需的设施,包括场馆、健身训练房、餐厅、洗浴房、资料室及医疗设施和相关设备,其中至少有一块室内标准篮球场。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须在申报时提交训练基地相关材料及文件,包括:

  (1)基地平面图、设施明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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