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2011赛季CBA/WCBA联赛比赛中,如果某队认为裁判员(主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的某个宣判或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已对己队不利而要提出申诉,须按下列程序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一、比赛结束后,该队队长应立即通知主裁判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球队抗议队长签名”的空格内签字(必须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前完成)。
二、为使申诉有效,该球队的领队需在比赛结束后20分钟内书面确认,写上“某俱乐部对X队和Y队之间的比赛提出申诉”,交给当值的比赛监督(如未到场,可交当值的技术代表),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相当于1500瑞士法郎)。
三、提出申诉的球队还必须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将“申诉报告”提交给当值的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如提出申诉的球队未能按上述的时限及程序办理,则认为主动放弃申诉,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如比赛的某一队提出了申诉,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应在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主办单位竞赛部门报告该事件,并在12小时内交书面报告。
五、联赛组委会监评组根据申诉报告及时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如果申诉被接受,则保证金将被退回。
六、如提出申诉的球队或俱乐部不同意联赛组委会监评组的裁决,可以向联赛组委会纪律委员会提出上诉。
要使上诉有效,球队或俱乐部必须在收到联赛组委会监评组的裁决书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上诉,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相当于3000瑞士法郎)。联赛纪律委员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即最终裁决。